如何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1.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钟发[1997]11号),对比省政府1997、1998相关非农建设情况,在1999 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且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成,经过行政处罚,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问题的项目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要按建设项目单独选址进行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供地。
扩展数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位置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违法建筑普查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人口普查不得收费。
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和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三个月;公告期满未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普查工作结束后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分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的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分别通过确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处理。
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物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当妥善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在违法建筑物和当事人受到处罚、收回地价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产权确认的条件、处罚和追缴地价的标准和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百度百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决定
百度百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