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性质是否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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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和公示的方式。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合格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其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注明可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根据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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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目前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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