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治乱的兴衰给我们什么启示?

隋唐治乱兴衰,有许多历史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对于各种具体的历史启示,我们将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讨论。这里,仅从宏观的历史角度,做一个大概的阐述。

大一统国家的重建和长期维护表明,秦汉时期建立的以汉族为核心的统一国家,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治乱和隋唐时期的处理,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的长期实现与这一时期维护统一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密切相关。分裂割据的产生,也与统治者对一些重大关系的处理不当有关。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关系到团结和分裂的大局。鉴于汉末以来的现实,隋唐建立之初,都在努力加强中央集权。三省六部制和宰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标志着中央集权统治的成熟;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县以下基层加强户籍的建立和管理,州县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命,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专项或全面的监督检查,这些都使中央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政权;废除汉魏以来的“九品郑智制”,实行科举选拔人才,不仅改变了前代仕途垄断的局面,也为中央王朝加强治国提供了有用的人才;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官兵制,有意形成“重内轻外”的格局,使中央王朝有足够的军事实力威慑和控制四方。当这些措施在一些地方处理不当时,就会对统一局面造成严重威胁。唐玄宗在考虑边塞用兵时,有意将兵力分布由“重内轻外”改为“重外”,导致了“安史之乱”,差点毁了唐朝。此后,由于政府军事系统的彻底破坏和特种士兵的部署,缓冲区的割据活动愈演愈烈。唐朝后期,中央三省六部和丞相府议事制度被破坏。皇帝在扩大皇权的同时,不得不大量依赖宦官,这也为宦官独揽大权创造了机会,加剧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地方的分裂与动荡。

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也与团结和分裂密切相关。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分裂,很大程度上是民族矛盾造成的。这一时期各民族的磨合为隋唐统一创造了条件。隋唐重建后,民族矛盾问题远不如前代严峻,但与边疆各民族政权的关系仍是民族团结稳定的重大问题。总的来说,隋唐时期的民族关系处理得比较好,这一时期实行的许多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成功的。比如坚决打击一些公然入侵大陆、犯下暴行的民族贵族武装,有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宁。对绝大多数友好的边境少数民族,尽量实行和睦相处的政策,以“亲和”的方式加强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给各族人民带来了实惠。当然,在这一时期的某些时候,也出现过民族关系处理不当的情况。比如隋朝和唐初对朝鲜的军事讨伐,明显就是大汉族主义和侵略,给汉族人民和朝鲜人民都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也引发了隋唐时期的社会矛盾,给分裂势力制造了可乘之机。在唐末中央与地方藩镇的战争中,中央对部分少数民族武装的使用及其低眉顺眼,客观上对统一没有太大的用处,反而有很大的危害。

经济利益的分配,思想文化的导向,与社会的团结稳定有很大关系。隋唐时期采取的一些经济政策和措施更注重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均田制、调租制以及后来的税法等。就政策本身而言,既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又要妥善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用心良苦,大体协调各方利益。一旦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或“走样”,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多数情况下是人民的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在杨迪统治时期和晚唐“两税法”的蜕变中,农民和工商业者的负担严重加重,导致了农民起义和统一王朝的动荡与分裂。和经济利益分配一样重要的,是思想文化的导向。自汉代以来,儒家的忠、孝、仁等道德观念渗透到社会思想文化的各个领域,并在封建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黄凯和永辉的法律是典型代表,隋唐法律的相对稳定和实施对隋唐社会的长期团结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制度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保障。隋唐时期的制度创新广泛而深刻,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当时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形成。这一时期制度创新的成败,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经验和教训。

把握机遇,顺应时势,是创新体系中的第一个环节。隋文帝在取代北周的时候,大刀阔斧地改革北周的官制,采用汉魏的制度,是因为他看到北周的六部制早已不适应当时统治的需要,而汉魏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三省六部制更符合时代的需要,所以他才能在大动作中取得大的成绩。唐初均田制、租佃调节制、官兵制的实行,也是抓住了当时战后人口萧条、土地短缺、古舞、经济萧条,具备了实行这些制度的物质和社会前提,顺应了人民需要休养生息、经济需要恢复发展、赋税需要平衡、社会需要稳定的时代要求。中唐以后的税制改革,改租庸制为两税法,也是基于当时实际情况的顺势之举。相反,武则天时期,基于个人主观意愿和个人专制,中央官制反复更迭,令人目不暇接,鲜有后人称道。

集思广益,团结一致,是创新制度的关键。制度创新意义重大。一旦决策失误,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在统治集团内部尽可能的集思广益,尽可能的获取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唐太宗贞观时期,注重吸取历代兴亡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扬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鼓励人们大胆发表不同意见,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辩论,然后集中正确的意见并加以实施。因此,这一时期出台的一些创新措施大多科学合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出现了为后人所称道的“贞节之治”。与制度创新直接相关的隋唐立法活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注重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兼顾过去和现在,谨慎损益,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可以说是集思广益、集体智慧的产物。相反,杨迪统治时期的一些所谓创新,以及中晚唐一些皇帝的改革,特别是“永贞革新”,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断而神秘的,因此要么决策错误,要么难以实施,最终必然失败。

培育力量,稳步实施,是创新体系的重要保障。总的来说,顺应时代的制度创新有其社会基础。但是创新和实施是互动的,所以很多时候需要充分的准备,周密的部署,科学的步骤。其中,最重要的是培育制度创新的动力,积极稳妥地实施创新制度,以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扩大制度创新的收益。在封建时代,所谓培养实力,除了在某些时候集中优秀人才,最重要的是整顿吏治,这既是创新的内容,也是创新的保证。隋唐时期,废除九品中正,实行科举,废除官员世袭,规定任职期限和回避,既是制度创新,也是其他创新制度实施的保障。隋朝和初唐在进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时,革新者十分重视聚集志同道合的力量,清理官僚机构,扩大宣传,加强监督检查,使这些改革措施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这在初唐均田制和户籍制度的实施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相反,中晚唐的“两税法”本身是一个及时的创新,但由于当时推动这一制度的主力军——官员队伍的腐败和失控,导致了官商勾结的做法,造成了立法者始料未及的严重弊端。《永真创新》的很多内容无疑是进步的,但由于创新者没有聚集更多的力量,仓促上马,结果只能是昙花一现。

掌握动态,及时修正,是制度创新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立法有害。一个制度再好,即使创造者考虑得再周全、再周密,一旦实施,也会出现与多变复杂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制度原有的针对性会因为针对性情况的变化而丧失,甚至会从一剂良药变成害民的劣策。从理论上讲,制度创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实事求是地说,要求创新者及时了解创新趋势,及时修正创新措施。隋唐时期明智的统治者在改革制度的过程中,更注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实施要求。对于那些已经发生变化、已经过时的制度,也可以及时修订,体现在法律、法令、规范、表格的及时修订上。而那些比较昏庸的统治者,往往满足于一件事一件事的动作,他们不知道,不愿意甚至懒于掌握动态。及时修改,所以难免大部分在“造法不利”中偷安,从创新到保守,从进步到反动。

经济和社会的高度发展奠定了隋唐封建文明的基础,并构成了这一封建文明的基本内容。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制度的创新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过来促进国家的团结稳定,滋养制度的文明创新。在这种辩证关系中,表现出值得学习的东西。

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封建时代调动工人积极性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刺激和鼓励工人增产;二是以轻薄减负。这两项措施几乎在所有封建王朝都有实施,只是程度不同,效果也很大。隋唐时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前期,更注重这两种方法的实施,如限制官僚地主对土地的过度占有,适当抑制工商业规模,增加工商业者的赋税,以促使更多的工人归田;政府干预组织水利工程,改善生产条件,有助于劳动者增加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实施租值调整法和两个税法,加强户籍调查统计和住户评估,精简政府机构,倡导节俭,都有利于公平税收,减轻劳动者负担。在灾荒时期,各种“荒政”,如“义仓”、“平荒”、“减税”、“免役”、“赈济”医疗等,都带有浓厚的封建“仁政”色彩,也有利于恢复劳动者的生产能力,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隋唐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繁荣。

科技从狭义上讲是介于经济和文化之间的因素。科技进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隋唐时期,在前代积累的基础上,科学技术有了新的、明显的进步。一般情况下,统治者也更注重将新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到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使科技、经济、文化相得益彰。比如这一时期发明的屈原犁,比上一代的直犁有很多优点;耙磨(水田用)和起垄(水田和旱田都用)便于平整田地和清除杂质;使用液压旋转平底船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还可以将水从下部引到山野。这些农具推广应用后,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纺织技术、造船技术、制瓷技术、烘茶技术、造纸技术、采矿技术、建筑技术都取得了新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各领域手工业的发展。主要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发明的新天文历法技术、雕版印刷技术和医学领域的技术进步,促进了当时文化艺术的发展和传播。

国家出面,动员和组织一切力量,集中力量兴办一些大型基础工程,是隋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经验。隋、唐初长安、洛阳的大规模建设,以及一些重点城镇的集中建设,有利于经济特别是商业贸易的发展。始于隋文帝,终于隋杨迪的大运河,在沟通南北、便利水运、繁荣沿江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唐朝前期和后期,中央和地方政府修建了许多大型灌溉工程,为维持当时大规模和高水平的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当然,在国家出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力所能及,注意社会各方面,主要是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否则。好心办坏事会有好报的结果,如果好心不多,情况可能会更糟。杨迪修大运河,建东都洛阳,这方面有历史教训。

对外开放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自身的重要途径,是隋唐封建文明的高度发展。它与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密切相关。

隋唐时期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即不仅在经济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对外开放,而且在政治领域也对外开放,而政治领域一直被封建统治者视为禁区。正是这种前所未有的全方位开放,为隋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增添了大量活力,注入了大量创新动力,创造了这一时期辉煌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可以这么说。没有这种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隋唐的封建文明就会大打折扣。如果隋唐以后的所有封建王朝都能坚持这种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那么中国社会进步的速度和程度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大多数情况下,隋唐的开放是互利的。互利是对外开放的本义。但是历史上也有很多欺软怕硬,将来搞事,将来搞事,垄断利益的案例。作为当时世界上国力最强、文明程度最高的隋唐王朝,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有来有往,平等相待,有时还会给外国人更多的优待。这不能不为当时和后世所称道。正是因为隋唐能够做到这一点,才在带来外来文明的同时,吸引了更多的外来者,传播了中国的文明。而且促使中国很多人走出国门,在传播中华文明的同时,带回了世界上很多民族和国家的文明,促进了那个时代人类文明的发展。

隋唐时期对外开放的全方位互利性特征,既是隋唐自身实力的表现,也是隋唐自强之道。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对外开放需要勇气和自信。没有勇气和自信,国家和民族不敢也不可能对外开放,尤其是全方位的开放。这种勇气和自信通常根植于自身的实力,但更重要的是来自于统治者对对外开放的正确认识。否则,只有强国才能对外开放,弱国必须闭关自守。这显然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可以说,隋唐时期的对外开放不仅来自统治者强大的勇气和自信,更来自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开放的正确认识。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的对外开放继续保持着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水平,促使隋唐王朝走上了自强之路。

总结隋唐治乱兴亡的基本经验,除了以上几点,还有三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即开道、重用人才、依法办事。“贞观之治”、“开元之盛”、“元和中兴”都实现了,否则,衰败和混乱也就随之而来了。

广义来说是治天下的前提,隋唐时期更好。封建时代的本质是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一定的民主。这就要求君主有一定的气度,能够虚心纳谏;我有一些勇气,敢于和善地规劝。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制度下,皇帝求仙只能有效防止个人决策可能导致的各种错误,实行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使封建国家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从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为后人所称道的“贞观之治”,其特点是唐太宗能虚心纳谏,以魏徵为代表的一批大臣敢为善谏。唐玄宗在执政初期,也是通过对姚崇、宋灿等一批忠义之士的谏阻,实现了“开元盛世”。“元中兴”时期,广泛吸收了“转衰为荣”的建议。相反,杨迪拒绝进谏导致了隋朝的崩溃。后来唐太宗、唐玄宗、唐宪宗野心勃勃,不听劝,直接导致了治国平天下、盛世兴国的局面发生逆转。

任用有才能的人是管理世界的关键。隋唐时期,表现突出。贞观初年,唐太宗强调用人的正确导向,用一个好人,好人都来了;用一个坏人,所有的坏人都会占便宜。“贞观之治”的形成与他任用了一批贤能之士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戊己、方、杜如晦等人被任命为宰相,对他的辅佐很大。“开元盛世”、“元和中兴盛世”时期,也是先贤到达的时期。姚崇、宋静、吴、裴度等。都是要被后人模仿的著名人物。除了人才之外,在天下统治时期,他们都非常重视对府县等亲民官员的任用。唐太宗和唐玄宗都对郡县知事人选念念不忘,并不时亲自加以简化。通过开道、科举等途径发现和选拔人才,不避亲疏,不讲家世,坚持以德才为标准,以政绩为标准任用官员,也是这一时期形成的关键。一旦最高统治者背弃了这些基本原则,政治事务就会出现缺点,甚至混乱。后来唐玄宗任用李等奸夫,导致了“安史之乱”的爆发。

依法办事是治理天下的重要保障,这一点在隋唐时期也很明显。多年来,人们有一个误解。似乎在封建社会,根本无法控制,更谈不上依法办事。其实并不是。只要仔细研究一下封建社会的历史,就会发现封建社会是有法律制度的。特别是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盛衰与法制建设的质量直接相关。隋文帝的“开皇之治”与开皇法的制定和实施不无关系。杨迪时期的衰落和混乱与违反法制有直接关系,这是几乎所有研究这一时期历史的人都不可否认的事实。贞观太宗强调法律的统一、稳定和严格执行。有许多典型的例子,说明在这个时期,在依法办事中,严格遵守法律,赏罚严明,出现了一批能坚持依法办事的清官良吏。他们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即使在现代社会也堪称楷模。正因为有这样一批坚持依法办事的执法人员,才有可能让社会上守法成为一种风气,有可能让守法者为国拥戴重用,有可能让贪赃枉法者得到严惩。甚至皇帝本人有时也不得不在他们面前克制自己的轻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君主专制制度下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当然,在封建帝制下,完全依法办事是不可能的。专制皇权及其所代表的封建剥削阶级的利益总是与法制相冲突的,尽管法制本来就是他们制定的,基本上代表了他们的意志。这也决定了依法办事只能是暂时的,并不能坚持到最后。由此产生的封建统治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治久安的。贞观之治后的武则天恶法,开元盛世后的安史之乱,元和中兴后的国家解体,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君主专制与依法办事冲突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