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历史遗留房屋办理两证的政策是怎样的?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证规[20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问题,切实保护购房人(含拆迁重建居民,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市解决部分住房“两证”问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办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处理本辖区内“两证”历史遗留的具体问题。
二、治疗范围
我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因建筑手续不全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争议的下列房屋,纳入“两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符合房改政策的住房改革和公有住房改革;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武[2004]61号)下发之日前(即2004年9月20日)拆除并建成投入使用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其他合法权属来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可以列入建房范围的。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与企业缴纳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查处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和购买人的责任。在创造条件解决购房人办证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3)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求,根据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关于已出让或出售的房改证问题。
已出售或挂牌出售的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单位的书面保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和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申请;未取得房改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出售或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区房管(房改)部门办理,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备案表和上述其他材料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班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属于上述处理范围的,由售房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登报公告,公告期满10天内无权属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通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据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问题,拆建、集资建房。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种建设手续等原因,商品房、拆建、集资房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班申请。区工作类复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量,然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建筑面积、竣工时间、用途等基本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按以下分类处理:
对商品房、1.1998 65438+2月31之前拆除的用资金建设的房屋,规划部门对未占用规划红线、黄线的予以免责并办理规划确认手续,再由房管、国土部门办理“两证”。
2.1999 65438+10月1-2004年9月20日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未占用规划红线、黄线的,规划部门将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补缴欠款并接受处罚,逾期不办理手续、补缴欠款并接受处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告知房管和国土部门先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建房、集资建房、责令其补缴欠款的处罚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999 65438+10月1—2004年9月20日。建筑规划手续不全或与规划审批手续不符的,按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完善相应的用地手续。
(2)2004年9月20日前竣工的项目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9月20日前竣工且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我市2004年颁布的《武汉市城市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并缴纳相应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按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和申请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在房屋竣工时按标准缴纳。
(三)处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1.房改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撤销或被撤销,建设主体不存在或未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班调查核实后代为确定申请人。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权属审查,并向社会公布。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在办理“两证”前结清购房款。对区专项工作类确定的、由申请人申请的项目,购房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将结算款支付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用账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具收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办理“两证”时,应当就房屋质量、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在房屋竣工交付时按照规定缴纳其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批准,但已出售或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由出售单位和建设单位向区房管部门申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出售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专班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要成立追缴专班,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追缴。
6.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由房管、国土部门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屋“两证”。房屋抵押给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或者查封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两证”。
动词 (verb的缩写)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屋问题,或逾期不缴纳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有关部门将暂停办理其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售(预售)许可和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三)开发建设单位投资者不良信用信息同步记录,该单位投资者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不及物动词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追偿、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对2004年9月20日后竣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全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市监察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收回和问责方案,严格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的经费和有关部门追缴欠款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列入有关单位和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解决本地区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65年5月7日4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