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市”的行政区域通常很大,包括?

这个问题要从多方面讲:

第一,行政区是否必须管理经济生产方式非常不同的不同地区?

这是第一个大命题。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城乡差距明显。虽然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90%以上。然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建国后不久的中国,城乡差别极其明显。除了在市区,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所以城市和农村差别这么大,怎么管理?

一开始人们的思维比较简单。既然经济活动差别如此之大,那我们就把它们分成不同的行政区域来管理吧。

从北洋政府到蒋光头统治时期,传统的行政区“府”和“道”相继被废除。二级行政区模糊,省直管广大县域,一个省会辖上百个县。其中,城市化较好的小城市会得到特殊照顾,被确立为“市”,称为“医院所辖市”和“直辖市”。

而其他农村地区则称为县。由于城市化程度低,直辖市往往弹孔密布,即一个县被一个直辖市包围,又被几个县包围。

一些人口大县也被分割,城市化率高的地方被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市”,而周围原有的县并没有被废除,同时存在。这就导致了“县市同名”的问题。当今社会的残余类似于“长沙市与长沙县并存”的情况。

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巨大的问题。也就是城市本身需要农村的土地、资源和人口,所以城市发展起来以后,必然会和周边的县发生经济关系。那么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只会增加行政壁垒。可能A市B县本来就是从C县拆分出来的,只是因为A市城市化程度高。虽然A市以矿业为主,但不到10公里的B县却有它需要的资源。如果不是一个行政区,那么跨行政区的经济合作可能要层层报批,麻烦又麻烦。而且如果是在一个行政区就更方便了。

所以,仔细看一下地图的变化就知道,城市一直在蚕食它诞生的“母县”,直到城市A的实际建成区面积超过了母县的范围。

第二,你想要一个狭窄的城市,一个适宜的城市,还是一个广域的城市?

窄区城市是指建制城市的边界小于城市本身的范围,即城市被多个行政区域分割。美国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有很多狭窄的城市,很多城市发展成多个建制城市的建成区。

适宜城市是指与城市本身的范围大致相等或相当的已建城市的边界。城市范围由市区建成区和少量郊区(不大于建成区或略大于建成区)组成。少数郊区不仅为城市提供了一定的农产品供给,也为建成区的发展提供了扩展的土地。

在我看来,广域城市是指已建立的城市的边界远大于城市本身的范围。城市的范围由城市建成区和相当数量的郊区组成。

这三种城市行政区的设置方式可以解答楼主的疑惑。中国正在走第三条路——广域城市化。即让一个城市不仅管好自己的城区,还要管好大量的郊区、乡村、县城。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80年代“地改城”改革中确立的。过去管辖县、设区的市和较大的市的“地区行政公署”转变为市,成为“地级市”。这就是地级市的由来。

第三,市场体系模式要适应自身的社会现状。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边界不断延伸。在这种情况下,狭隘的城市必然不适应中国的情况。如果一个城市被几个行政“市”分割,必然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比如A市和B市的市区早就通了,家住A市的张先生想让孩子去B市的一个学校上学,就在马路对面,这样的行政区划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再比如,两个城市明显接壤,但由于过于接近,可能在网络服务、快递服务等方面存在不利因素。而且按照狭义城市的面积,中国可能要增加几万个市政府,这样的行政开支完全没有必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也面临着当地城市化的需要,适应城市是不现实的。前几年很多地方还是按照农村的方式规划,今年可能会建高端地产项目。

所以广域城市更适合中国。

因此,中国的城市面积往往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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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作补充:中国的市场体系并非完全没有问题,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名称和等级繁琐重复。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准地级市、县级市、副地级市层出不穷,有的是上级允许的,有的是地方允许的非正式行政区。越来越多的行政区被改造成城市,导致城市的类型太多,层次太多,名称重复。“XX省XX市”这个地名在一些地区早就出现了。未来如果推出一个镇级城市,允许直辖市管辖一个地级行政区,可能会出现“XX市,XX市,XX市”这样的奇葩地名。而它的行政长官叫“市长”,并不能体现出区别。

我的想法是只保留地级市的名字。在权责不变的前提下,直辖市更名为“首都”,行政长官称为“省长”;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更名为“政府”,行政首长称为“县长”;县级市改名为“县”,行政长官称为“县卫”。

第二,授权不授名,涉嫌违法。

中国的行政区划有一个特点,就是经常出现“给XX县XX级待遇”,但不改级别,不调整行政区划。这不得不被认为是官僚争斗的结果。如果不希望自己的行政区域被转移,就会出现人员留在原地,待遇变来变去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从一开始就违背了法律赋予行政区的责任。是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第三,地级市管辖的县太多。

这就容易造成小马拉大车的现象。所以要增加地级市,合并部分省份。省份数量最好保持在30个以内。每个省平均可以有40-30个地级市。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地方。县和省直管县可以单独设立。省会的辖区也要优化控制,然后重组为“政府”,其行政区全部设立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