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大同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县古城、新城南至包庄圩、寿县汽车站,东至东津渡桥,北至荆淮桥,西至跃进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凤台县城关镇、凤凰湖新区辖区(东起淮河,南至永新河,西至逢蒙路,北至合福铁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毛集实验区高速公路地道以东、丁家沟以西、省道S102以南、焦岗湖大道以北的主城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毛集经济开发区和焦刚湖风景区;高铁站;环湖林带、老滩林区、绿馨园等林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公墓和墓地;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森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加油站、输气(油)管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和停车场(库);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树木、绿地、窨井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及公众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排放。
法律依据:《淮南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