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辖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保、市容环境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所辖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辖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城镇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城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近期、中期、远期分步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第八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不低于45%;在老城区,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老城区,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认定为有毒有害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的,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住宅小区和居住组团,在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小于1.5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1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
(六)规划主干道红线内,不低于20%;二级公路规划红线内不低于15%。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老城区,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的,应当建设屋顶花园。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小品。
各类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公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小公园面积的70%;观光、休闲、服务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小型公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总绿地的75%。第十条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规划红线外的建筑物退出区和公路规划红线两侧的禁建区,除根据城市规划设置人群集散场所外,应当用于建设隔离绿化带。它们的宽度分别是:城市主干道规划红线宽度小于26米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5米至10米两侧;60米以上,两侧不小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施工区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允许,国道20m,省道15m,县(市)道10m,乡(镇)道5m。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
(三)铁路两侧的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小于2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的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550千伏的,不小于50米;220千伏,不小于36米;110千伏,不小于24米。
(五)沿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米,沿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不小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不小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分别为100m ~ 300m。
(六)珠江广州河段的保护和绿化必须满足河道通航、防洪和泄洪的要求,同时满足风景和游览功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