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份历史和法律文件摘要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政性质的文件。1965438+200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6月11日颁布实施。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国务委员、法院和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

(一)临时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体。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主权属于全民”,“领土为蒙藏青二十二省”;“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委员和法院应行使其主权”。

(2)临时合同法体现了民主精神。其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宗教信仰自由;人民有请愿权、诉讼权、考试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和服役的义务。

③在政府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整个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货币制度和度量衡,筹集公债,选举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和国务委员,对临时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有同意权和最终决定权。

临时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掌管政府事务,颁布法律,指挥海军和陆军,制定官方条例,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必须有国务委员的代理。被参议院弹劾时,最高法院会组成特别法庭进行审理;法官有权独立审判,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切权力。此外,它还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和商业的自由”。它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历史性的进步。1965438+2004年5月废止,由中华民国宪法取代。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仅肯定和发展了1946五四指示提出的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原则,而且纠正了过分照顾地主的不彻底性,成为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和实施,总结了二十多年来中国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