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的发展历程
1991 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6月,中国召开了全国禁毒会议。
1991 4月30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禁毒大会。
1990 65438+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条例》,第***16条。
1990 165438+10月中国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
1990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禁毒会议在伦敦召开。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召开了一次专门的禁毒会议。
1989 165438+10月13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毒贩毒和“除六害”行动。
1988 165438+10月,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维也纳签署了全面反对毒品走私的国际协议。
1988 65438+10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月1987联合国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
1973年3月,联合国药物滥用管制基金成立。
麻醉药品委员会成立了。
联合国麻醉药品司在日内瓦成立。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吸毒贩毒的非法活动,联合国分别于1990和1998年召开了两次禁毒特别会议。大会特别会议是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简称。
一次会议
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禁毒特别会议于2月20日至23日在联合国举行。会议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国际合作禁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的大会特别会议"。这次特别会议是在哥伦比亚前总统巴尔科1989的倡议下由第44届大会决定的。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为期四天的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药物管制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计划》,并宣布到2000年为联合国药物管制十年。
政治宣言
《政治宣言》认为,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对世界各国构成严重威胁,各国应在未来十年采取协调行动打击毒品。宣言指出,在扩大禁止非法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合作范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宣言敦促国际社会加强禁毒教育和宣传,呼吁美国等主要毒品消费国减少非法毒品的消费,并要求一些国家逐步消除毒品的种植和生产。《全球行动纲领》认为,在打击吸毒和非法贩毒的行动中,各国应制定平衡的战略并付诸实施,主要包括:减少毒品需求,取缔和替代非法毒品的生产和加工,禁止贩毒,建立治疗和康复措施,加强毒品管制和相关法律制度。该方案还呼吁建立一个监测机构,以确保药物管制计划的实施,并决定优先考虑联合国系统内对与药物管制有关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的需求。
第二次会议
1998年6月8日至10年6月8日,关于毒品问题的第52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65,438+050多个国家的代表和国际观察员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上交流了禁毒经验,回顾了全球禁毒任务,制定了跨世纪的禁毒战略。国务委员罗干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大会提出,10年,也就是2008年之前,全球毒品需求要大幅度减少。会议通过了三项决议,即《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加强国际合作解决毒品问题的措施。《政治宣言》提出了65,438+0,998年和65,438+0年两个最后五年的国际禁毒和反毒目标,并规定2008年前全球毒品需求将大幅减少。
减少毒品原则宣言
《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提出了一种解决毒品问题的“全面、平衡和协调”的方法,侧重于减少毒品供应和需求。为此,这一宣言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在社区成员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并特别关注青少年等社会群体。《加强国际合作处理毒品问题的措施》对打击兴奋剂犯罪、管制用于非法制造麻醉品的化学品、促进毒品管制方面的司法合作、打击贩毒和洗钱、根除非法毒品种植和促进替代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国际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形势日益严峻,为加强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领域的核心作用并提高其效率,联合国大会决定将联合国负责麻醉品工作的三个机构(联合国麻醉品司、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秘书处和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基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麻醉品管制机构。并于6月1991 1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79号决议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UNIDCP),简称“联合国禁毒署”。1997 165438+10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药管防罪办事处),禁毒署成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该机构的目的是协调国际麻醉品管制活动。总部位于奥地利维也纳。
作为协调国际麻醉品管制活动的主要中心,它履行《全球行动纲领》、《管制药物滥用未来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国际麻醉品管制条约以及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所赋予的职责。该机构的资金由执行主任直接负责,来自自愿捐款,主要用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禁毒合作项目。麻醉药品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九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是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项决议设立的。前身为“鸦片和其他危险药物贩运问题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区域分配原则从联合国会员国、参加相关麻醉品公约的国家以及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生产国和消费国选出,任期四年。1991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届常会续会上,决定将成员从40个扩大到53个。麻醉药品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规划署负责。1997 165438+10月,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委员会成为该办事处的组成部分。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在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协助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国际管制和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政策和措施;起草必要的国际公约,履行有关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199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赋予委员会以下三项新职能:审查《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审查《联合国系统管制药物滥用行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向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规划署(以下简称“禁毒署”)提供政策指导,监督其活动。在1991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还决定,委员会今后将举行年度会议(原来的届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该委员会有一个中东和近东非法药物贩运及相关事项小组委员会和四个区域协调委员会:亚太、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国家禁毒执法机构负责官员会议。四个区域委员会每年单独举行会议(除了当年的区域间会议),以控制和禁止本区域的药物滥用和非法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