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传承意义
(1)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开创了我国历史上设立纪律检查机构的先河,为形成两委(即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相互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相对独立、完整行使监督权的一套监督模式奠定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迅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权威大大降低。虽然审查委员会只行使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但它传承了党内监督的模式。六大以后,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几经更名,从审查委员会到监察委员会,从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委。11,65438年4月23日至6月23日召开的中国七大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经上级组织批准”(中国* * *组织史资料,第8卷(一),第638页。)。新党章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从五大开始,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党委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直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5438+0949 11年6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包括朱德、王从吾、安、刘兰涛、谢觉哉,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为副书记。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董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党的十一大,恢复了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一直没有改变,并受到高度重视。在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齐全,纪律检查工作扎实广泛开展。党的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和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我国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2)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不仅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在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宪法第三次修正案的决议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可供以后的党代会在制定党章时借鉴。在中国公司章程第三次修改的决议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事会”。第八章共四条,其中第61条规定:“为了巩固党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在全国代表大会和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委员。”这里的“不兼任”是指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的基本平行关系。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央和省委不得取消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其他特别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 * *章程第三次修正案决议》中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被后来的党代会借鉴,为制定新的党章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建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威信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