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到期了还能拆吗?
法律主观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时,房屋拆迁需要办理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但2011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向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历史。废除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再向开发商发放,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不办理许可手续就可以拆迁房屋,而是切断了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寻求后续行政强制拆迁的途径,目的是让幕后政府出现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要征收公共利益,就应该直接出面和拆迁户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有权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在法院裁决之前,政府不得强制拆迁。;开发商出于商业利益需要拆迁的,由开发商直接与拆迁户协商,协商后向政府申请相应的开发许可。开发商不得依靠任何行政权力强行拆迁。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从2011起不再办理新证,原证不能作为行政拆迁申请。
法律客观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