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能力定义为一个国家将自己的偏好变成现实的能力。用公式表示:国家能力=国家实现的实际干预程度/国家希望实现的干预范围。既然“财力是国家的神经系统”,那么国家的一切职能都需要财政支持,而财政的吸纳能力被视为国家能力的直接体现,因为它决定了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贯彻其意志。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部门的贡献。在一个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中,国企改革必然与之前的财税体制改革有着高度的关联。在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不便维护的条件下,无论是增加企业利润留成和自主权,还是放开和调整价格,财政平衡都会出现危机。因此,改革者总是在维持财政平衡和赋予企业自主权之间徘徊,在经济上表现为“一收就乱”的两难境地:市场化的企业改革必然影响国家的财政平衡,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增加投资,企业扩大生产的后果如下。当金融危机发生时,国家必然会暂时停止原有的改革。1978以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交织在一起。1978——1982的利润留成和利润分成制度,允许试点企业在增产增收后提取少量利润,可以用奖金发放给员工。目的是用物质奖励激发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工人收入,提高公众对目前主张改革的政府的支持度。在财政体制上,四川进行了“收支两条线、分级负责”的试验。然而,企业利润留成和国家宏观财政平衡之间存在矛盾。1979和1980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国家反而强调保证财政收入,要求首先保证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基数(或亏损基数)。1983——1986两步“利改税”一方面,用统一的税目形式取代协议利润缴纳率,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另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利改税”使得当时税源较大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国有企业所得税也上缴中央,地方财政只能依附于乡镇企业和地方工业的利润,因此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而“鞭打快牛”的累进税也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和企业结成联盟,共同抵制“利改税”,国家财政收入仍有较大赤字。1987以来,企业经营承包制有效落实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责任制”,增加了留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的盈余基本上都留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更大了。但承包制客观上影响了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层面的公平竞争(何帆,1998)。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工业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财政贡献不断下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按比例增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加上各种减免税和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国家吸纳财政收入的能力迅速下降,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的下降,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在下降。与此同时,经济增长的过程伴随着巨大的财政赤字。1994,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划分了各级政府的收入,按照事权划分了各级政府的支出标准,初步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依赖于大量的国有企业,也依赖于新兴的非国有部门。从65438到0978,新兴非国有部门的产量仅占工业总产值的22.4%;在1990,比例上升到45.4%;1996扩大至71.2%;从65438年到0998年,非国有经济部门创造了73%以上的工业总产值、63%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80%以上的经济增长。党的十六大5438+065438+2002年10月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变“统一所有制、分级管理”为“统一所有制、分级行使所有权”,是在国有部门缩小、非国有部门扩大的背景下提出的。可以预见,新的国资部门改革开始的时候,必然会有相应的金融体系。国家财政不再依附于国有部门,这表明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的宪法公共财政体系并不遥远。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