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堕胎违法吗?

堕胎在清朝是违法的。

堕胎是杀生因缘,做大事业有大障碍。白白死去的婴灵,无法超度。

电视剧《神医喜来乐》里有这样一个场景。一个未婚女孩去找他打胎,喜来乐一开始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女方只能生孩子,未婚先孕。这对她家来说是个丑闻,整个情况都得由家庭法来处理。最后,喜来乐大发慈悲,开出了药方。同时,她走了自保之路,把药方分成两部分,告诉女人们分开吃药,说了一句漂亮话。电视剧结尾,女方还帮了希拉勒一把。当然,这是后话。

即使是现在,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也不允许人们随意堕胎。例如:

在英国,1967之前堕胎是犯罪,但根据1967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执业医师确实认为继续妊娠会危及孕妇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则比终止妊娠危害更大;或者胎儿出生后存在身体和精神畸形的实际危险,导致严重残疾,医生可以终止妊娠。除紧急情况外,终止妊娠必须在根据《国民医疗服务体系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在中国大陆,国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条例有,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和使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后流产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条例》规定,除个别特殊情况外,禁止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否则最高可处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古代或者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堕胎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认为,在精子和卵子相遇的那一刻,生命就已经诞生了,因此,堕胎也是在扼杀和伤害生命,生命受了很多苦。试想一下,胎儿被从母体中剥离的痛苦不亚于当年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