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时,对专业资产管理的需求会很强烈,从而推动基金这种集合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
历史学家对该基金起源的争论仍无定论。有人认为源于1822年荷兰国王威廉姆斯成立的封闭式投资公司,也有人认为是1774年一个叫阿德里安·范·凯特维奇的荷兰商人创立的投资信托公司启发了国王。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18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英国依靠发展工业和向国外扩张积累的财富,使得国内利率不断下降,资金开始寻求增值的出路。但当时投资者本身极其缺乏国际领域的投资知识,对国际投资环境没有清晰的认识。一些投机者利用他们渴望在国外投资的心理,成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励投资者高价购买他们的股份,然后宣布公司破产,携款潜逃。大量投资者损失严重,在惨痛的教训后,萌发了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人投资管理的想法。这个想法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英国政府组织投资公司,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金融专家代为投资,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也能像大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回报,同时委托律师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增值。这种集合所有资金,委托专家操作的投资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资人的热烈响应。这就是早期投资信托公司的雏形。
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它是第一家专门为小投资者筹集资金以实现规模经济的机构。该信托主要以投资于外国殖民地的公司债券为主,总额为48万英镑。信托期限24年,投资者年收益率7%以上,比当时英国国债年利率高出1倍以上。这种基金类似于股票。不能被单位退回或调换,权益仅限于分红和股息。其运作模式类似于现代封闭式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约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代理人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实行固定利率制度。这个基金的一些特点也体现了现代共同基金的特点,比如3%的销售费用和25个基点的管理费用。
组合资金分散投资风险的方法很快在英国生根发芽,并在19的90年代传播到美国。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成立于1893,是美国第一只封闭式基金。亚历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于65438年至0907年在费城成立,被视为现代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基金每六个月发行一次基金份额,并允许投资者赎回投资。马萨诸塞州投资者,成立于波士顿?Trust)被认为是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开放式共同基金。一开始投资了65,438+09蓝筹股、65,438+04铁路股、65,438+00公用事业股和2家保险公司股,将销售费用有效控制在5%。最初由哈佛大学的200名教授出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管理机构为马萨诸塞州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年,该基金的32,000个单位信托基金价值392,000美元。如今,其资产已超过6543.8亿美元,投资者超过8.5万人。开放式基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
从3月1926到3月1928,美国成立的公司基金多达480只。到1929年底,基金行业资产规模高达70亿美元,是1926的7倍。但是因为当时的相关法律没有
完整,所以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球股市的崩盘,新崛起的美国基金业损失惨重,大部分基金倒闭或倒闭,少数幸存者因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操纵股市而被冷落。基金行业总资产在1929 ~ 1931期间跌幅超过50%。
1929之前,美国政府基本不控制基金行业。大危机导致美国股市暴跌,许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闭,尤其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封闭式投资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加强了对经济、金融和股票市场的宏观管理,特别是对金融业的监管。1932年,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开始实行政府管制政策,而不是共和党的自由放任政策。联邦政府努力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措施,以遏制此前自由放任时期在金融服务领域引发的诸多问题。随着金融立法的发展,国会通过了四项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证券法》颁布,涵盖了比共同基金更广泛的领域,确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提出了公开交易证券的交易规则。制定了销售机构和代理商必须遵守的规则;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注册。
1940年《投资公司法》颁布,对投资基金的构成和管理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并特别关注实践中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不利影响,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从而为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投资顾问法》颁布于1940,要求任何为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对投资顾问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严格的限制。
1934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优惠。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而促进了其日益普及。1929中,封闭式基金约占总资产30亿美元的95%以上;到1940,封闭式基金份额下降到57%;1943年,开放式基金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此后相对份额不断增加。
65438年至0940年,美国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详细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构成和管理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的目的、功能和运作规范,严格限制了投资公司的各种投机活动,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当时美国只有68只基金,投资者设立30万个基金持有账户,总资产4.48亿美元。
二战后,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了投资基金的发展,五七十年代是美国基金业高速增长的时期。
到1960,共同基金的增长使得国会对基金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62、1963和1966调查委托的三份报告,重点关注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1970修正案,修改1940的投资公司法,以调整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国家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护,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过高的管理费。
到1970,美国共有361只投资基金,总资产接近500亿美元,投资者超过1000万。70年代中期,大部分投资基金从封闭式转向开放式,封闭式基金不断缩水。开放式基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产品和服务趋于多样化,其状况和规模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早在1970的时候,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型基金,只有部分债券纳入投资组合。到1972,债券基金出现了46只,1992进一步达到1 629。
20世纪70年代是基金业调整和创新的时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规模、品种和服务上的进步,私募股权基金的产生和发展也成为基金业发展的重要事件。与共同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而共同基金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在美国基金行业,个人投资者占共同基金资产的大部分,而机构占共同基金资产的比例很小。2005年末,个人持有共同基金资产77968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87.6%,机构持有共同基金资产11083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2.4%。自2000年以来,个人与机构的比例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