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历史归属,有过说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 * *审核,由县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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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承认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只保护其使用权。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村民拥有自己的房屋,但只有房屋所依赖的土地使用权。

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一户只能有一处。

那么,物权法能保护的只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没有财产权。

但如果房基证还在村里的户籍上,使用权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