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

具体可参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便搜!

一是修改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媒体的描述和介绍、公司网站、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描述和介绍、电话回访和定期发送的举报材料。

二是加强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保证产品描述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规范投连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1.投连险赋予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权利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明确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2.细化投连险产品说明的要求,特别是明确利益论证的相关要求;3.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价,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价的历史信息;4.细化半年度信息公告内容,修订政策状况报告相关内容;5.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保险公司将及时督促被保险人。

四是规范万能险的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万能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万能险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要求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产品的基本特征、保单账户的运作原理、收取的费用等内容,规范了利益展示的方式、要素和披露期限;2.规范结算利率的披露方式和频率,规定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保留最近10年各月的结算利率历史信息;3.修改了保单状态报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每月结算利率。

五是规范分红险信息披露。《办法》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分红险的信息披露。1.细化了分红险产品说明的内容,要求风险提示、揭示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2.细化利益论证的具体要求,规定论证的要素、内容和披露期限;3.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分红通知,并披露分红政策、分红金额等内容。

第六,规定了信息披露不良的法律责任。为客户的无效回访设定处罚依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设定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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