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
税制是国家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而向劳动人民征收的强制性税收。它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土地所有权当人们发现中国城市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重大问题时,不禁要问:当初为什么不了解西学?为什么暴力革命“一刀切”结束了“本来就有市场”的旧中国城市土地制度?为什么要创造和实行社会效率低下的土地公有制?这些答案都需要从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国情中去寻找。1920年代的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侵略和中华民族生存的斗争,是封建官僚势力的压迫和贫苦大众的反抗的斗争。在尖锐的社会矛盾下,旧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早已病入膏肓,甚至无法支撑简单的社会再生产。传统的“均田制”只是好人的愿望,“西学救国”更是国人唾弃。没有正义、没有效率(只有奴役效率)的土地私有制,改变不了旧中国社会剥削压迫的现状。
1929年,国民党政府和中国人民对中国土地所有权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后果。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私有制。当时的中国处于封建掠夺的末期,资本积累的初期,处于外国列强入侵的顶端。事实上,土地私有制只被少数“强人”占有,民众财产的绝对匮乏形成了社会的“干柴”贫困隐患。此时,中国* * *人刚刚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提出:“土地全部没收,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引发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革命。相比之下,国民党的民法典为其统治的失败埋下了伏笔。在接下来的20年里,数以亿计的想拥有土地的劳苦大众“不怕死”自愿支持* * *并创建了新中国。194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成立时,是一个极其落后的农业国。本来城市就少,帝国势力、外国资本、政府官僚和脆弱的民族资本占据了大部分城市土地。所谓“土地市场”,不过是外国冒险家的天堂,是少数富人和官僚势力的“圈地俱乐部”。抢夺是旧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的主要规则。房地产总是集中在少数有权势的人手中,大多数劳动者越来越依赖于剥削和压迫他们的人。惨烈程度是西方人和后世无法想象的。中国社会的黑暗,激励着新政府彻底改变历史形成的土地私有制,坚持人民共和国代表社会正义的原则,在城市里有条不紊地实行土地国有化政策。
第一,没收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所占有的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和城市土地。当时外国资本在中国的领土多是殖民侵略的产物,是通过不平等的政治条约掠夺来的,根本没有合理的交易成本。特别是大城市的所谓“租界地”,多年来通过外资的建设和经营,获得了一定的价值,但其“城中之国”的政治特权,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不可容忍的“国耻”,新政府自然要取缔和没收。中国政府入城后,面对敌对势力的疯狂颠覆,立即没收官僚资本、旧政府和敌对分子占领的城市土地,给广大民众一个政权更迭的社会警示,以坚定的决心承担国内与旧势力斗争、国外与世界列强对抗的各种风险,无可非议。1950,11年10月,中国市政府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没收郊区封建地主所有的土地,并规定了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到1951年底,历史性的土地征用基本完成,新中国政府拥有了一部分全民所有的城市土地,为以后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城市中的中小资本要先保护,再赎回,逐步变为国有土地。新政府采取了相对温和的保护和改造城市一般私人资本产权的政策,这与革命理论中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不无关系。国内的人认为,城市中私人资本占有的土地,大多不属于封建主义和殖民买办性质。要想在进城后团结中小资本阶层,就要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从1949到1955,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政策。甚至在城市郊区的土改中,国家资本、私立学校、宗教团体占用的郊区土地都是有偿征收的。
65438年至0956年,中国经济得到恢复和积累,抗美援朝战争基本结束,新政权和社会生活完全稳定,中国政府开始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镇私人不动产主要通过赎回、公私合营、国家地租等方式固定价格购买,按本金支付利息。由于这部分私人土地所有者在整个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在推进过程中政策相对宽松稳健,虽然这一历史过程持续了10多年,但并未造成大的社会动荡。1966年,中央宣布取消固定利率,停止交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正式结束。届时,中国将只剩下非常有限的私人住宅。因为,当时中国人民的普遍愿望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赎买价格不可能也不应该远离当时社会的整体收入和分配水平。这就是“历史成本”和“现实成本”的区别。
第三,国家多年来一直在以固定价格扩张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实行了以所有生产要素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建设了许多新城市、工业基地和公共设施。中国的城市数量从1949个增加到2002年的660个,原有城市的土地面积也翻了一番。城市的扩张必然会占用城市周边的非国有农业用地。在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项目都是由国家计划组织实施的,随着国家公有资本的注入,原有的非国有化土地权利难以延续。因此,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副产品”是大量土地所有权从私人到公共,从集体到国有的单向转移
变更土地所有权涉及到很多敏感的社会矛盾,国家征地也自然染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鉴于深刻的历史经验,中央政府对征地非常谨慎。早在1953就出台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征地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和各种补贴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土地征收的同时,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的产权,供公共部门和单位无偿、无限期使用。
学术界对政府垄断征地、无偿划拨的批评很多。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如果在方案论证、设计规划、施工建设、社会监管等方面出现一些失误,就会造成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权力也滋生了刘青山、张子善等层出不穷、各具特色的“败类”,很多城市项目即使从经济学角度看也可以称之为不可逆转的“败笔”。如何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机制仍然是中国必须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
经历了33个复杂的春秋,中国集体和私人拥有的土地已经很少了。到1982,官方认为城市统一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条件已经成熟。1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形式宣布“城市中的土地属于国家”,终于结束了城市土地产权全面国有化的漫长历史,从最高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国家实施多年。从65438年到0980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重新实行了私人承包经营制度,城市经济主体也呈现出国有、集体、外资、民营等多元化趋势,城市土地市场化的迫切需求逐渐显现。此后,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做法,确实提高了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探索土地有偿、有期限、可循环使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