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历史渊源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

一个全新的概念,增值税代表了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者的征税。

行业税。

法国增值税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营业税改革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过程中逐渐产生。

(1)法国增值税成立前按营业额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是一种带有

有一种累计间接税,特点是多环节阶梯式征税。

所谓多环节就是

指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每销售一个环节后都必须纳税;所谓的步骤是

指随着货物的流动,货物的总体税负率(即各环节税收总额占货物营业额的比例)

转让环节的增加是逐步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多环节征税;第二,商品来自

从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的销售都会被征税。

因为营业税的税负是随着环节的增加而逐级增加的,所以导致商品相同

税负因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多少而异。

生产或流通环节越多,对商品的征税就越多。

负担越重;反而税负会更轻。

比如一件商品的销售价格是1000元,营业税税率是10%,一个工厂是万能的。

工厂,从原材料到成品都是我厂生产的;B厂是专业工厂,即采购零部件,组装成品。

零件价格500元。

某厂货物所含营业税= 1000×10% = 100元。

B厂货物所含营业税=500(件)×10%+1000(成品)×10%。

=150元

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营业税多环节全额征税的税制。

因为在每一个

各个环节全额征税,使得上一个环节已经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在下一个环节变得沉重。

双重课税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国实行了营业税的这种多环节阶梯式征税。

特色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之间存在矛盾。

在此背景下,为了解决营业税的累积问题。

由于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法国对当时的营业税进行了一些改革。

(1)将工业生产环节营业税由原来的多环节征收改为只征收最终成品。

生产环节征收,产品生产中间环节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这次改革解决了中间环节

重复征税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反,它是由

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首先,作为生产和价值创造的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是,成品的最终生产者是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的营业税是产品生产的全过程。

各阶段应缴纳的原营业税之和,造成了零部件生产者和成品生产者的水手负担。

不平。

第二,由于营业税只对生产成品的生产者征收,大量零部件生产者将被

将其排除在营业税征收范围之外,使得改革后的营业税失去了普适性。

第三,由于成品和中间产品的界限难以区分清楚,这就给营业税的征管带来

困难很多。

第四,由于只对最后环节的成品征税,破坏了营业税组织的收入平衡。

导致* * *财政收入失去稳定性和平衡性。

鉴于以上原因,法国对此次改革进行了深刻反思,最终认识到是自己造成了阵营。

营业税税负累积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营业税的多环节征税,而在于营业税是以业务为基础的。

活动各个环节的销售额全额征税。

因此,在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营业税

进一步改革。

(2)恢复营业税多环节征收制度,但允许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通过抵扣来谋生。

生产上述环节应税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缴纳的营业税。

这项改革不仅保持了企业

多环节征税和均衡收入组织的优势也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这是后来的涨幅。

增值税的雏形。

③65438-0954法国在前一阶段改革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扩大抵扣。

应税范围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投入或劳务均已缴纳营业税。

扣除它。

由于实行了扣税制度,就一个环节而言,虽然计税依据还是这一条

所有的销售环节,但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投入所缴纳的税都是扣除的。

如果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与该环节的税率一致,则在该环节实际征税。

征收的税正好相当于这个环节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值征收的税。

所以,

法国称改进后的营业税为增值税,以示与旧营业税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