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被拘留可以保释。
在法律规范中,对于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并没有所谓“保释”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需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经公安机关同意,在提供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与本案有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三)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四)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第一百零九条保证人应当保证被保证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致使保证人逃避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在中止行政拘留后逃避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然执行。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得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出庭作证的;(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个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因出庭作证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