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在近代以前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封建领主和国王、君主为了满足劳动人民的奢侈生活或筹集战争费用,利用各种借口任意征税和剥削劳动人民。后来,在蓬勃发展的公民阶级反抗运动中,逐渐形成了“无代表权不征税”的思想;它的萌芽最早出现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中:“所有的荷兰盾或援助基金,如果不是基于我们王国总议会的决定,就不允许在我们王国征税。”此后,1627的权利请愿书规定,“未经议会一致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给予或赠送礼物、贷款、捐赠、税收或类似负担”,从而确立了早期不成文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宪法原则根深蒂固,以至于在1640年,王查理一世为了通过税收筹集对抗苏格兰军队的军费,不得不两次召集议会,导致英国内战爆发,查理一世死在断头台上。直到1689年“光荣革命”胜利,英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重申“国王未经国会同意随意征税是非法的”,正式确立了现代税收法定主义。

在法国,1788年,巴黎议会否决了国王征税和修改司法程序的法令;为了筹划税收计划,解决财政问题,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不得不在1789年重新召开了三级会议,这是自1614年以来一直没有召开过的会议。不料引发法国大革命,路易十六步查理一世后尘..这一年,法国发布了《人权宣言》,没有直接规定税收的问题,而是规定人民的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其中就包括了税收的问题。后来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收必须由法律规定。”

其他西方国家或早或晚都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其宪法原则,尤其是倡导和实行法治的国家,更重视其宪法中关于财税制度的部分,或关于国家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日本《明治宪法》规定“新税种的征收和税率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开征新税或变更现有税种,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确定的条件。”又如意大利,其宪法第23条规定:“除依法外,不得规定个人税或财产税。”还有埃及、科威特等国家。

上述历史发展表明:第一,税收法定主义始终以限制税权为前提,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在于依法行使权力,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不仅构成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法治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而且从起源上讲,它也是现代法治的起源和源泉之一,对法治的建立起到了引领和核心作用。

其次,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最终都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体现出来,进而落实到税收立法中。因此,“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始终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建立和发展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