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2016)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京教二[2014]10号)和《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教发(2019)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考试的性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的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对普通高中和区域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考核,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创造条件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学生学术兴趣和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教学水平提高,服务高校选拔生源,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四、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设置的科目全部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艺术14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只有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8个科目考试合格,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考试合格,有选考。参加统一普通高考的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专业,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考试科目中选择3门科目参加选考。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方法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采用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方式;信息技术采用全省统一组织的网络考试方式;其他科目采取省标准,由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学生应在相应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修考试科目。资格考试和选考满分均为100。

六、考试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以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和国家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资格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2018、2019年级学生的考试范围为2003版课程标准的必修学分内容)。选考范围为国家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和部分选修内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和外语听力的内容纳入考试命题。

七、考试对象和时间

普通高中的学生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其他学校的学生和社工也可以报名。

资格考试统一笔试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5月和65438+2月,每次考试覆盖所有考试科目。选考每年组织一次,安排在6月全国统一高考后。普通高中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选修考试。选考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当年有效。

学校要把高中三年的合格考试科目分散开。原则上一年级四科,二年级四科,三年级六科。首次参加资格考试时间不早于高一第一学期结束(2018、2019年级学生首次参加资格考试时间不早于高二第二学期结束,原则上高一8科,高二6科);音乐、美术、体育、卫生科目资格考试时间为高三上学期期末、下学期4月;其他科目的资格考试提供了多重考试机会。

八。考试成绩的展示和使用

(1)考试成绩展示。资格审查中,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4门科目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成绩为“A.B、C、D.E”。

(2)考试成绩的使用。通过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承认高中同等学力的主要依据。需要向招生院校提供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具体要求和使用办法另行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考试、教学研究等相关机构,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做好教学反馈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队,不得仅将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从我省转入其他省(区、市)普通高中的学生,由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证明;从其他省(区、市)转入我省普通高中的学生,须持转入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我省学业水平考试机构确认成绩。用于高校招生的选考科目成绩必须在我省学业水平考试中重考。

九。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对我省学业水平考试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省级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要保证命题、评卷、考试的经费和人员配备。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保证考试所需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财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网信等有关部门,为学业水平考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2)保证命题质量。省级层面,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专家库,加强命题人员培训。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库,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3)严格考试管理。统筹教育考试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和考场,规范考场布局,落实程序,严格考试监管。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法,确保准确评分。对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卫生的考试要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把关,确保不流于形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廉政机制,严肃审查作风纪律,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 *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四)开展考试研究。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研究体系,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共享学业水平考试信息资源,积极开展考试功能、考试方法、试卷评价和考试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充分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测量、反馈和评价功能。

(5)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缩短课程教学时间,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学生完成规定内容并参加资格考试后,学校应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要考核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完成情况,确保必修学分的完成。要加强学生发展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学习选择的需要,实行分班教学。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和师资保障,满足教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进行教学检查督导,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各地普通高中的课程实施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新生开始实施。内地民族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外国学生参照执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