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2003 10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仍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律层面,依法清偿劳动债权。

19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变现8638万元。根据法院裁定,第一次支付令为5458万元,支付率为3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10862万元,其中工资集资2396万元,社会保险3638万元(依法应由债权单位社保部门解决),经济补偿金4828万元。

1户出售企业未发工资,融资1万元,通过变卖企业财产解决,清偿率100%。

(二)政策层面,政府解决法律没有解决的劳动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

2396万元与工资有关的劳动债权,依法不为破产企业清偿,不能由出售企业清偿。目前已通过实现土地等资源资产使用权和财政转移支付结算221.7万元,剩余450万元分三年还清:其中一次性支付农业合作社工伤职工620万元;按照低保政策,1023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下岗职工获得低保安置;民政局负责支付389名遗属和7名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的生活补助等费用;解决了31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的生活费;未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和长期患病人员,通过政府统筹享受社保待遇。

(3)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多种形式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国家“并轨”规定,对20家改制国有企业7614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补贴1389万元,实现企业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等资源资产540万元,获得县财政补贴1049万元。

上述措施解决或落实了20户企业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历史劳动债权出售、职工安置等全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不仅支持改革,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假的真的”国企职工纷纷找主管部门要求破产,从而推动了该县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