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七大赦免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赦免。
195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此时,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全国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大部分罪犯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 * *于9月1959日向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考虑特赦一批罪犯的请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了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邪归正的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予以特赦。刘少奇总统发布特赦令,赦免下列罪犯:(1)被关押了10年确实改邪归正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犯,应予释放;(2)反革命罪犯判处五年以下(含五年),刑期1/2以上。真正化恶为善的判五年以上,真正化恶为善的释放;(三)被判处五年以下(含五年)有期徒刑,已执行有期徒刑1/2以上的普通罪犯,真正做到化恶为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执行有期徒刑1/3以上的,予以释放;(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已执行七年,确有转恶为善可能减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为这次特赦的对象很广,除了战犯,还有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所以程序也很严格。此后有六次赦免战犯,时间分别是:1960 165438+10月28日1961年65438+2月16、1963年3月30日。65438年至0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赦免所有在押的战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