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厂倒闭案(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罚款)

2019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生产的桶装水进行执法抽检,经四川国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19年6月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6月2019日、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处罚不服,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认为检验机构违反了法定检验规定,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处罚依据。于2019 110 15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认为检验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企业无法证明其违法检验检测行为。检验检测报告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不存在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同时认定泸州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两次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企业最终被罚款。

该企业随后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企业经营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企业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于2020年6月26日10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泸州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驳回了该企业的上诉。

案例启示:保护相对人权利,伸张正义,树立权威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监管系统公正执法的权威和形象,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也给一些心存侥幸的违法食品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下一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供稿:泸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