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城市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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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2018)第3.1.8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边界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线、房屋建筑、绿化建设、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