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凤凰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寺桥古城、南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区域。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凤凰县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和社会救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维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第六条一切活跃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第七条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坏标志。第八条在核心保护区内,除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或扩建活动。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和更新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留外壳,整修内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修旧如旧。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三米,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格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采用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不得超过六米。色彩、体量和建筑风格应与核心保护区的风格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5米。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景观廊道和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的立面应保持历史风貌。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及沿河空地、绿地等公共场所。临街建筑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瓦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第十条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等设施需要维修、修缮、改建或者新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和保护管理等级提出,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第十一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及时公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公害、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的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二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密切监测环境容量和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风险,针对水、光、气、声、渣、土等各种环境污染因素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