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社会?

消费者在消费中有一种责任,就是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比如,消费者要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在消费中,消费者有责任抵制直接或间接损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比如,消费者不要随意扔掉一次性餐具;消费者在消费中有责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当然,以上四点只是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一个大致分类,消费者社会责任并不排除消费者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一般民事义务。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

如上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一般属于道德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有以立法形式规定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倾向。在当前形势下,随着企业的社会责任逼近公司法,将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该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进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则

1.原则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指经济法以整个社会为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把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放在第一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部分,也具有鲜明的社会本位色彩,表现出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其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及其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尤其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本质属性。因此,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基于整个社会的,符合并能够更好地突出这一本质,并将使法律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

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的灵魂和最高原则。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特殊经济法”,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其理念也必须遵循追求实质正义,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一些公共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公私经济法的交融。在容纳传统私法对机会平等和起点公平的形式正义追求的同时,又表现出对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追求,实现二者的良性互补,促进经济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化消费条件下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与之相一致的。

3.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经济法平衡与协调原则的具体应用。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和立法要从整体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协调具体的经济关系,从而引导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的统一、经济秩序与自由的统一、社会秩序与利益的统一。

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平衡协调理念主要体现在平衡协调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力量。最高价值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个体利益,坚持整体观念,“平衡协调”各主体的行为和利益。实际上,消费者社会责任体现了消费者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即消费者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正确行使消费者主权,规范自身行为,抵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因此,我们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衡协调理念时,不能忽视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平衡协调理念在这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二)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似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强调的内容不同,后者强调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如果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其中,就很容易被理解为附加在消费者身上的单方面责任。这是否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来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再局限于对经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特殊救济措施,其目的也是着眼于整个社会和秩序。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最终目标是驱逐劣质经营者,通过社会责任的承诺和行使,促进适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消费可持续。显然,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最终是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秩序,这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不符,而且完全一致。

另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是附加在消费者身上的责任,它的方方面面都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人应该自觉为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不排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支持和消费者权益,而是对其进行补充和提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是单方面的。在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体系中,国家天然承担着防止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责任,经营者(企业)的社会责任也被研究确立,他们甚至比体系末端的消费者承担着更重的社会责任。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对上述体系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三者的社会责任相辅相成,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3)本质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有的政策导向。

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附加义务,而是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应尽快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指导消费者行为的消费政策,因为其性质符合这部法律中已有的政策导向。

消费政策是指国家为解决消费问题,完善与消费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制定的各种方案的一系列过程。消费者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过程和实践,属于消费者政策中的“消费者导向政策”。由此看来,国家有必要尽快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政策,有效引导消费者走出消费误区,纠正消费行为偏差,促进良性消费、健康消费和适度消费。这一理念体现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其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消费者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这部法律要发挥的政策导向作用是一致的,是充分明确和完善的。

(4)利益保护结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还有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消费者应得的利益。在这个利益保护结构中,一方面要兼顾消费者的个体利益、眼前利益和具体利益,另一方面要兼顾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可见,既然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针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那么它自然应该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否则,“消费者权益”中的“利益”就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陷入“权利”与“利益”的误区,这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守法与守法。

所以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消费者的权利之外,自然应该包括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此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我们所倡导的消费者权利并不矛盾,比如自主选择权,而只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对消费者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支持,是对损害这些“利益”的行为和商品的监管。所以两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存在是可行的,符合其利益保护架构。同样,在广义的《消法》中,一些涉及“利益”而非“权利”的行为,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规制,比如掠夺性定价、地方封锁等与消费者权益关系不大,但实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规制。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得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实际上,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二者也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正如中消协副秘书长吴先生所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没有提及其义务和责任。中国将借鉴国际经验,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至于在立法上的具体表达,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新的消费情况层出不穷,要在立法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消费者社会责任体系是非常困难的,至少在短时间内是如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法》的做法,在宏观层面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作出一般性规定。借鉴国外模式和相关经验,其立场可以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一条,先明确立法态度和取向,再根据研究建立其他具体制度和细则来充实和支持这一规定。可以说,消费者社会责任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作用,是一个重要的抓手,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味着消费者应该明智地消费现有资源,谨慎地保护潜在的消费资源。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确立和实施,将引导关心资源和社会的人们致力于长远的消费目标,选择合理的消费方式,从而保护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其实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最终意义还是在于行动。践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善的行为,要将这种“善”转化为消费者一致的消费方式,需要我们正视消费现实,努力以调查研究为出发点,将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树立全方位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推动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