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涉及哪些法律?
“IPO”是指新股上市。未上市企业,通过股份上市,可以使股份的全部创业资产膨胀,当股份出售后,可以获得一笔扩大再生产的收入。美国IPO大幅增加的背景是企业家精神、风险投资、会计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发展资金、金融、税收、法律等业务和商业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了完整的IPO体系。这些股票事务参与了从风险企业成立到股票标准公开上市的全过程,形成了IPO行业。
根据日兴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美国风险企业的成长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创业企业初期,天使(个人投资人)做了1 ~ 2年的研发投入;风险企业运行2 ~ 5年后,产品出厂,然后风险投资;当产品销售步入正轨,投资企业想要扩大生产时,可以通过IPO筹集大量资本。这个过程能尽快完成吗?风险企业能成功吗?关键看企业家精神和IPO行业的支持。与美国相比,中国在这些方面还是非常欠缺的。
首先,充满创业精神。美国人不会让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大企业阻碍他们的未来。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进入大机构或大企业后,很快就会加入企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是成为企业家,而作为企业家,你必须做出成绩。
二是风险投资、会计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家发掘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持IPO。在美国,天使对企业进行初始投资。风险投资不仅投资于企业,还参与企业管理、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律师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运作,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咨询费。服务费一般很便宜。在美国,不仅美林这样的大投行拥有很多高科技、生物、电子通讯、互联网等高风险企业,一些中小投行的风险企业投资者也超过1000家,有的甚至还有一份等待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美国各地挖掘、寻找风险企业,努力将其培育成上市企业。
在中国,情况大不相同。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天使”。即使有,也是国企或者国有科研机构,虽然有时候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投资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运作。他们只在企业开始设立或申请上市时,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这在一个股市的“基金内幕”和“股票非法炒作”现象中就可以体现出来。中国的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一方面,大量散户在技术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进行非理性投机;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中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很难把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这与缺乏信任责任和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搜集风险企业,培养他们进行IPO,而在中国,只有风险企业上市,他们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券商、投行的费用相当昂贵,尤其是寻租费远高于服务费。建立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迫切需要树立企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们自己的“风险投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我们自己的IPO行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的高风险来自三个方面:技术、市场和管理。
由于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很难通过直接投资风险企业来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例如,设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票投资基金、新材料股票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票投资基金等。,而这些投资基金会做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规划,投资基金的强大实力也可能培养出一大批高水平的专家,他们可以对IPO企业进行判断和选择,进行理性投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达到一定年限后,允许各类投资资金在股票市场流通转让,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己的IPO体系和行业。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
法律法规体系
重组和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重组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公司结构设计
2.独立性ˌ自立性
3.标准化操作
4.员工持股
5.税收问题
6.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
问题1:公司结构设计(1)
公司结构的设计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上市主体必须具有持续计算的业绩,且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剥离。
(2)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保持不变,否则将影响业绩的持续计算。
(3)重组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会影响业绩的持续计算。
(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竞争。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存在竞争的业务的,应当将相关业务重组至上市主体或者转移至非关联方。
(五)上市主体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对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
(六)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通过发起设立、要约设立或整体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改制。以整体变更方式重组的,上市主体通过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方式重组前应有适当数量的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主体的发起人具有适当的资格,工会和股份协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七)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代理和信托持股是不可接受的。
问题2:独立性(1)
上市主体应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独立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1)资产完整。
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本已缴足,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依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2)人员独立性。
上市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上市主体有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社保、工资待遇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共用账户。
(3)财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淆或者共置。
(5)业务独立。
上市单位应当独立具备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格;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经营和利润不依赖关联交易。
问题3:标准化操作(1)
(1)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通过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查程序,不得为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非法担保。
(四)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清偿债务、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五)不得违反规定受托理财,并应注意防范相应的财务风险。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擅自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36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需要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严重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八)在业务操作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虽然是行业通行做法),需要进行清理的。例如,一些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问题4:员工持股(1)
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计划,拟上市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
工会、股份协会不能作为主要股东,通过代理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实施也是不行的。比较合适的操作模式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或者控股公司持股。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能由自然人直接持有。
(二)股权管理计划的设计
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安排,管理员工持股涉及的相关事宜(包括限制性转让、离职后强制转让、未上市回购等。).
(三)审批
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问题五: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一直是审计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能接受。
(二)上市主体依法纳税,包括没有税收违法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没有异常大额欠税;以适当身份独立纳税(比如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问题)。
(3)上市主体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的依赖程度不高。
问题6: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的处置也是上市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涉及到对上市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让、股东投资、租赁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不能采取划拨方式。
(2)一般情况下,上市实体应拥有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处理。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许可方式取得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当注意使用期限的适当性和许可的排他性,不得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造、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审计、资产评估、承销等诸多中介机构,以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司的重组上市,其实是各个中介机构共同合作的结晶。
1,尽职调查
对公司上市架构中包含的相关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
审查公司设立和变更历史沿革中的所有法律文件,确认设立和变更的合法性;
审查公司主要资产所有权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法性;
审查公司所有重大合同;
审查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拟上市公司享有的产权的真实性;
审核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审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审查和确认公司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和纳税的合法性;
审核公司商标、专利、版权相关文件;
审核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相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审阅公司未了结的诉讼和仲裁,判断是否有进一步诉讼的可能。
2.讨论决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有关方面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方案。
3.负责起草和审核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重组的一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
股权并购重组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
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一系列文件;
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决议。
4.协助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5.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就本项目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整体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公司要求,就公司或保荐机构关注的某些具体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7.协助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商和承销团签订承销协议。
8.对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协助审核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上市公告等一系列文件。
10.随时回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协助贵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回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其他问题。
11.帮助公司起草上市所需的其他文件。
12.协助公司处理股份制改制上市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