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两税法


内容

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

4、“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8、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意义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2、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

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

3、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扩展资料

消极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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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征收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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