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2]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截至22年6月65438+10月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但征收管理对象的分类不是以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为依据,而是以工商登记注册的时间为依据, 这意味着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企业将由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可能为税收不公创造条件。 这是因为:

1,税制本身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是弹性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后取得。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企业会计的利润总额具有一定的弹性。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税前扣除规则不刚性,操作灵活。所以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导致计算结果的不同。同时,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不均衡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以能否准确计算总收入和总成本为依据,分别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两种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可能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无法详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只能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操作方法,而这种操作方法往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上述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不同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必然导致同一类纳税人因分属不同税务机关而出现税负“依轻”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给纳税人可乘之机,从而滋生和蔓延“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

2.在实践中,国税和地税的征管范围很难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2]8号文的规定,从22年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外,新设立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我们认为,档案中描述的情况并不是很全面,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还有很多,操作难度很大。比如,原来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吸收了新成员组建公司;比如原来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原企业经营因各种原因中断,但由各投资人或合伙人设立;重新设立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以及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设立基金的企业...诸如此类。凡此种种,如果不逐一明确,可能导致国家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么争相干预管理,要么互相推诿扯皮,更不利于真正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3.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管理,不利于保证地方基年既得利益。根据分置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征管范围,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新旧更替”是自然界万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经济发展也不例外。往往是新企业的数量在无限增加,而老企业和老企业会逐渐萎缩,退出经济舞台。按照这个客观规律,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会越来越广,地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源会越来越窄,完成收入基数会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地方基数年既得利益的丧失,从而长期影响地方可用财力。

二是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制仍不统一,不仅导致企业待遇不平等,也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压力。

65438至0994新税制改革后,国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外资两套税制,对引进外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制仍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因为内外资企业在适用税率、成本费用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折旧计提、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享受“两免三减”政策、按实支付工资和利息、允许加速折旧等。,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远低于内资企业,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有实力、有规模的内资企业钻了税收的空子,想方设法向外资企业转型,从而影响了财政总收入,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和应税对象以减轻税收负担的制度。国家在税制中规定减免税,一是为了体现负担能力原则,二是为了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达到调节经济、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很难体现上述两个原则。

1.税收优惠偏离了税收利益或能力原则。税收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根据* * *公共支出受益的程度来分担税收。制定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体现国家大政方针,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由于优惠范围和项目界定的模糊性,在执行中存在人为的“削边”因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些产业和行业利润分享群体的形成。

例如,为加强林业扶持,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林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17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从21到1。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种苗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确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定义的林产品初加工,是指以林业“三渣”和亚小柴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但所列的具体范围很广,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等产品。从理论上讲,生产刨花板和纤维板应该使用板糠等森林剩余物作为原料,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森林剩余物用于生产消耗,企业往往通过采购大量原木来解决原料问题,从而成为森林资源的消耗大户,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可见,对木材消耗量巨大的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国家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初衷相违背,也与国家减免税收的调整原则不符。而且从刨花板和纤维板的生产工艺、产品性质和最终消费项目来看,应该属于精深加工,而不是初级加工,不应该纳入林产品初级加工的范畴。接下来通过比较分析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龙泉昌隆人造板有限公司和其他四家生产木伞、玩具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对比分析以上两个表格中的数据,至少可以反映出以下问题:(1)纤维板行业是一个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行业,对其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仅不利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还会导致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从而使政策设计的税收调节目标落空。(2)列入林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纤维板生产企业的利润水平会远远高于属于精深加工的木伞、玩具生产企业,这不仅不合常规,不合理,而且不可想象。同时,纤维板生产企业虽然利润水平较高,但由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税负水平远低于其他木制品加工企业,违背了税收效益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我们认为,现行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2.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龙泉市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山区,是浙江省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县(市)。由于历史沿革和地理环境的制约,经济结构十分单一,地方财政收入依赖的资源一直以木材为主。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结构有了很大调整,但并不能完全改变传统的“靠山吃山”的格局。林业是经济中的主导产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其他产业无法替代的。因此,国家林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对我市财政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这个21实行的优惠政策,让我市失去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可支配财力。龙泉长龙人造板有限公司一直是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大户,近年来更是高速发展期。根据上表所列利润总额,该企业265,438+0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497.5万元,预计本年将达到66万元。由于优惠待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零,根据今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五五”分享所得税的政策,我市将出现净减少。同时,由于浙江省在分摊改革后适用财政部确定的基数计算方案确定其市县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即采用1998和2002年的年均增长率计算基数,不考虑当地企业21的所得税表现。因此,从21开始实施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我市所得税税基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策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要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全面梳理现有的许多减免项目,取消大部分。特别是分享改革后,要充分考虑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要坚持进一步完善优惠方式,加强目标管理,使实施结果尽可能接近优惠政策的原定目标。建议调整取消纳入林产品初加工并享受优惠的项目,既不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也失去了量力而行、公平合理的原则。

2、主张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不搞“一税两制”。现行税法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优惠待遇,调整的重点应放在“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税收优惠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当然,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渐进性,防止税收政策突然、大幅度变化带来的经济冲击。外资企业税制调整造成的损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但返还期限不宜过长,以免造成新的不公平税负。

3.税收的立法权在中央,减税和优惠的决策权也应该在中央,不能分散。各级地方政府* * *无权决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一律视为违法。同时,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 * *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严格税法权威和税收纪律。

4.针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各地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注意研究总结,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征管盲区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由于地方税务机关一直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征管经验,因此,在分享改革后,其管理职能应该得到进一步增强而不是削弱。

可以,只要发票是公司开具的,属于公司正常支出,所得税就可以税前扣除,和付款人无关!

你什么都不用做。你去年亏损了,所以你应该纳税——所得税应该记入借方。今年,你应该在最终结算后申请退税。收到退税款后,可以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到,就不需要做这个分录。收到钱就去做。这个分录不影响损益,所以当年不用做。但是,如果当年不办理退税,以后好像就拿不到退税了。

你好,

分析:

总收入= 1200+50+80+5+30 = 1365万元。

免税收入= 5+30 = 3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1365-35-720-6.5-1.9-36.6 = 565万元。

不纳税收入=0

免税收入=35

应纳所得税= 565× 25% = 1412500元。

应纳所得税= 141.25-100 = 41.25万元。

有问题可以通过“嗨”继续问我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用年度信用额度抵扣当年应纳税款后的余额进行抵扣;

(一)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说的抵免限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中国境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信用额度按国别(地区)计算,不按项目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额度=在中国境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也就是说,在国外的收入如果交税,多交的部分不会按照中国的税率抵扣,少交的部分按照中国的税率计算,需要补交国内的税。

也就是说,这50万元按照中国税率是654.38+02.5万元所得税,你交了654.38+05万元。多交的部分不能影响654.38+050万的国内税收,但如果只交654.38+000万,回国后这50万的国外收入就要交2.5万的所得税。

计算如下: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50+50 = 200万。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 200 * 25% = 500,000。

企业境外税收抵免限额= 50 * 50/200 = 12.5万。

该企业预缴了35万税款。

当年应退税额为:50-35-12.5 = 25000元。

= 29-4-10 = 150,000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某小型微利企业2006年亏损65438+万元,2007年亏损4万元,2009年亏损29万元。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54.38+05)万元。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有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纳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他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一、1。利润= 2500-1100-670-480-60-160+70-50+34 = 84

2.公告费扣款限额=2500*15%=375。

增加450-375=75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 * 60% = 9

增加15-9=6

4.R&D费用减少了40/2=20。

5.滞纳金增加6

6.捐赠扣除限额=84*12%=10.08

增加36.24-10.08=26.16。

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50*14%=21。

增加23-21=2

8.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150*2.5%=3.75。

增加6-3.75=2.25

9.投资收益减少34

应纳税所得额为84+75+6-20+6+26.16+2.25-34+40+30 = 217.41。

A国扣款限额为217.41 * 25% *(40/217.41)= 10。

a不需要交税。

B国扣款限额为217.41 * 25% *(30/217.41)= 7.5。

B国需要缴税7.5-6=1.5。

应纳所得税为217.41 * 25%+1.5 = 55.85。

第二,你只需填写上面相应的表格。

1)总收入= 6000万元。

2)利润总额=会计利润223+纳税调整

税收调整

(1)业务招待费标准1、24×60%-万元14.4

标准2,6000×0.5%=30

较低原则,纳税调整24-14.4=9.6。

(2)捐赠支出

a、公益捐赠= 223×12% = 26.76万元,捐赠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b、直接捐赠65438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故调(减)税654.3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23+10+9.6-100 = 1.426万元。

没有,你缴税的时候银行没给你付款凭证吗?在你的发票里找,就是让你给他看完税凭证。

你不必去银行找它

4428可能以哪个税单的号码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