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概述。

答:宋法律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分为三类:口供、证言和物证,而口供是主要的一种。被告人的供述和原告人的陈述是定案的基本依据。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方法是“五听”。当口供不足以定案时,可以通过讯问的方式迫使被告人承认。当被告人是“非证人”时,可以采取证人证言来定案。证人作证人数必须是“全部”,即三名或三名以上证人,法律可以容纳不能作证的隐士、老幼病残。物证是口供的重要补充。宋代证据制度的发展在于物证理论的突破。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物证判断犯罪。宋代的检验制度相当完备,这与重视物证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