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的古法中提到的“狄美士”是什么意思?

最早的法律起点应该是“地米斯特罗斯”。

“迪美”是“史”吗?Themis的复数,而“Demeter”是希腊万神殿中的“正义女神”,“Demeter”的意思是审判本身,是上帝授予法官的。说明对行为人行为的权威解释是或者不仅仅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断。这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任何预先设定的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种更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到法官的头脑中,即“迪美时”的发生先于任何法律概念。当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时,就有可能采取类似的尝试,从而产生一种“习惯”的胚胎或原型,缅因称之为“堤”,其含义介于一种“判断”和一种“习惯”或“惯例”之间。由于“大可”的反复使用,形成了所谓的“习惯法”,进入了“习惯法”时代。“习惯法”是不成文法,由司法贵族垄断。梅因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威斯敏斯特法庭”时代,法官开始根据卷宗做出判决,他们已经执行了成文法。“这时,英国法律中的任何规则都必须首先从许多印刷的判决判例中记录的事实中清除出来,然后由具体的法官根据其不同的风格、准确性和知识用不同的语言表达出来,最后应用于审判案件。”离开了“习惯法”时代,法律的发展进入了“法典”时代,其中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是一个典范。它保护社会免受特权寡头的欺诈。

综上所述,梅因认为,法律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一个“迪梅斯”——“大可”——“习惯法”——法典的总体发展格局。“当最初的法律被编纂时,法律的所谓自发发展就停止了。”从此,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立法进入了法律领域,法律也有了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