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一、中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 ~ 1999)
中国的大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等学校实施助学贷款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本科生、专科生实行贷款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始。这种学生贷款制度的基础是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虽然当时的贷款额度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支出,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的生活支出。所以,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阶段(1999 ~ 2003年)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自1999年6月起至1年6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根据《规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通过原有的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和学费减免等方式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国家财政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助。虽然这种助学贷款制度突破了以往助学贷款制度对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的限制。但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限制了助学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合格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越是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越少,申请助学贷款越困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
2.信用学生贷款(2000年2月)
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于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规定,规定“学生和其他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这为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取消了《若干意见》中关于学生逾期不还贷款的规定,并公布了其推荐人和见证人的姓名。
3.实施“四定”和“三评”措施(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的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和“三评”措施。“四定”:学校、范围、名额、银行;“三考核”:对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和金额的考核,对已批准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的考核,对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的考核。这一政策措施的出台,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截至2002年6月底,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6543.8+0.86亿元,6543.8+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3)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阶段(2004年至今)
1.学生贷款新机制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进入了第一个还款高峰,但也进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规模停贷,导致2003级很多贫困生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贷款。针对上述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改革。原合同期内国家给予50%优惠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2)改革确定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受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国家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款政策改革。由原毕业日期起4年内还款的做法改为1至2年后还款,视借款学生就业情况在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当年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在申办时确定,不超过15%),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贷款总承包制度。高校年度贷款总额按学生总数20%的比例分配,每个学生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要积极做好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