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编制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和电影审查方式,促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故事片等电影的剧本(大纲)编制和审查。?第三条持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电影制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应当在摄制前将影片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摄制电影的,应当确定一个单位申请立项。第四条电影制作单位在申请电影立项时,应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情节大纲、片名、电影类型、电影主题等材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第五条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剧立项和完成电影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2003〕756号)办理。第六条重大理论纪录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理论纪录片制作播出的有关规定启动。?第七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剧本,应当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第八条对主要情节和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摄制前将剧本报送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由电影制片单位将审查意见和情节大纲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项审批。?第九条电影成品应当报送广电总局审查。?第十条经申请,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对持有电影制作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影片进行审查。?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摄制的影片,由申请人向本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第十一条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电影审批文件和技术鉴定文件。?第十二条电影制片人应当持电影审批文件、技术鉴定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和影片拷贝二份,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审查合格的影片报送广电总局审查。?

电影制片人对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复审。第十四条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重大理论文献电影、特殊题材电影、中外合拍电影,经初审后仍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第十五条取得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的电影,应当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者电影制片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第十六条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和数字电影管理技术要求执行。?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