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理论,主张明确界定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避免权力滥用。三权分立的思想源于圣经中上帝的三个部分,即圣子、圣父和圣灵。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府三要素理论。他首次将国家权力分为审议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治理国家是以三权是否调和为前提的。古罗马的波利比乌斯在政治制度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要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发表《论政府》,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论政府》中详细描述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行政权和对外权应该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力涉及和平与战争、外交与同盟,也由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以保持各自的权力,相互制衡。孟德斯鸠的思想对美国制宪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少数总统被弹劾过。1868,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因为水门事件主动宣布辞职,但没有被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