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重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是什么意思?

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和积累,国外许多国家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无论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社会转型时期,分析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研究和借鉴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外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而是完整地保护“昨日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所以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虽然古城保护的想法很早就出现了,但直到18年底才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保护“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对个别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推动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运动。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单个文物扩大到历史遗迹。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方法。该文件扩展了文物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从中可以找到独特文明、有意义的发展或历史事件的城市和农村环境。”1972 165438+10月,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种类型,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自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1992 16在美国圣达菲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 165438+10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获得国际认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的缔约国,788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7项被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城市建筑到城市历史保护区,从文化遗产到自然遗产,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全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特别是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比如1980以后,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始考虑历史环境的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保护对象的扩大,还体现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对历史环境的精神文化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简单地保护文化遗产本身,也是发掘城镇魅力和建设社区的主要途径。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从单纯的崇古求美的保护进入了保护再利用的新阶段。

第二,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一)合理的投资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长效机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投入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与营利性旅游开发区有本质区别。国家公园的保护基金由联邦政府分配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联邦政府每年向国家公园管理局划拨20亿美元的保护基金。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减免税费、降低门票价格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自然和文化遗产。据统计,1999社会捐款达23亿美元。在英国,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拨款和贷款,以及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志愿者的捐赠是保护基金的最重要来源。此外,志愿者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的不动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组织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和不同的责任,保护团体获得不同的政府拨款。同时,在英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官方的,还有民间的。环境部规定有五大组织:古物协会、英国考古协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集团、维多利亚协会。由于对法律程序的干预,英国政府每年都对上述五个组织给予相当大的补贴。在日本,逐渐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导的地方政府资金合作,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的资金份额由保障对象及其重要性决定。日本规定,传统建筑保护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古都保护法确定的保护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承担20%,城市景观条例确定的保护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非常重视遗产保护的投资。例如,印度每年的国家投资约为31亿元;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654.38+0.42亿元;埃及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的90%上缴国库,然后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花费约5000万元用于伊斯兰古建筑的保护。

(二)完善的保护体系

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指科学、高效、精简、完整的管理网络体系,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意大利是世界上最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意大利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构主要由文化遗产部负责,各地区和城市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在罗马,市政府下设相关办公室,分别对整个城市、历史城区、开发区、文物古迹、古建筑进行规划管理。其中,罗马有一个总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重点是城市生态环境、城市交通干线和区域城镇的发展。罗马历史城区建筑保护办公室利用微机系统对历史城区的街区保护、建筑维修、私人住宅改造、居民居住环境改善等进行综合管理。罗马郊区办事处组织管理郊区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郊区社区的配套建设,负责重点社区改造计划的实施。除了各级政府机构,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名城和古建筑的非政府组织。比如“我们的意大利”在全国有200多个分会,2000多名会员。该组织在推动政府制定法律、完善制度、保护遗产和宣传社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法国,除了国家和城市之外,还有专门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各种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也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的国家公园系统由联邦政府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公园管理局将50个州分为7个地区,管理着200多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每个国家公园是一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公园管理者由总局直接任命和统一调配,直接向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所有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都是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属的丹佛规划设计中心统一进行的。澳大利亚对大堡礁的旅游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严谨的规划,主要有分区规划、区位规划、管理规划和25年战略规划。这些规划在空间上覆盖了整个遗产区域,对敏感区域和关键位置给予了更细致和特殊的管理。在时间上,既要注重日常管理,也要注重战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而不是只注重眼前利益。这一系列规划成为大堡礁旅游管理的指导,确保整个旅游管理过程贯穿于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实现。

作为中国的近邻,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体系方面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平行的机构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事项属于文部省,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事项属于国家建设省市局。为了向政府决策提供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并有效地将行政与学术结合起来,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设立了一个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即评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和监督。日本的国家公园由环境部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和国家公园的各种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就是与公园的其他使用者达成一定程度的合作,通过合作管理制度来保护自然环境。日本的国家公园建设往往是由政府和民间合作进行的。一般情况下,道路、自然步道、野餐区、停车场、露营地、厕所等基础工程由政府建设,而客房、交通设施等可以收费的设施则由私人投资建设。

(三)科学的保护观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理念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自身实际出发,采取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区划方法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美国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但是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州立公园之间的联系非常薄弱。然而,国家公园在减轻国家公园旅游业发展的压力方面确实发挥了作用。根据《自然保护法》,日本分为荒野地区、自然保护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三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分为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和区域自然公园三种类型。Q9澳大利亚卡卡杜公园根据保护需要分为四个开发区。第一区有旅馆、餐馆和良好的道路和停车条件。二区只有简易酒店,停车场减少;第三区只提供野战营地和简易道路;第四区只有人行道和简易露营地,所以很少有游客能到达第四区,需要保护。同时,各地区的划分和管理措施也随时变化,不断调整。比如有些地区开放一段时间后就是半封闭半开放。

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用手段之一。意大利将文物保护分为四个等级:1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精美建筑艺术,被称为“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建筑”,其保护方式与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照原样保存,不能改变原有物件;2级是指有特色的建筑,略松。内外可见部分不能改变,但结构可以更新。第三层是地方价值建筑,只保留外观,内部可以改变,增加现代化设施,更好使用;第四级是指上述文物建筑周边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留其造型,只要不变,即可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已经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传统文化。例如,法国、韩国等国家非常重视保护和弘扬本国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加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也非常重视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旅游业非常发达。伦敦在白金汉宫举行的两年一度的卫兵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会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积极开发民间文化资源,以吸引游客和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烟火表演是日本人民最具特色、最常见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夏季的季节性风景。仅东京的烟火表演每年就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

此外,国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比如旅游设施要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的旅游行为,避免文化遗产的破坏。马来西亚古纳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两层的传统民居建筑,高度低于当地的森林,颜色多为木色,错落有致地分布在森林中。很多建筑都是按照生态环境有条不紊的建设,所以很多古树名木并没有因为建设而受损。公园里没有水泥和石头建造的建筑物。在澳大利亚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得带走任何自然物(包括贝壳),违者将被重罚。在新西兰卡巴提岛,游客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允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必须举止文明,岛上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他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标志:“除了你的脚印,不要留下任何东西”。

(4)完备的法律保障。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先行。国外普遍采用的方法不仅仅是立法保护,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法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根据相应的遗产理念,确定了一套行政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监督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使保护制度具有了法律性。早在1913年,法国就颁布了《古迹保护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颁布了《历史街区保护法》,又称《马尔罗法》。193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古建筑法案》,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性标准。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需要特别批准。1962年,德国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历史街区。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也相继颁布了相关法律。意大利制定了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成片保护,房屋的拆除和维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规定,世界遗产区内不允许擅自拆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国家公园行政令》,现在与国家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立法有6个。其中有《加拿大遗产部法》和《加拿大国家公园服务法》。在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有《遗产火车站保护法》。1972年,中国台湾省也通过了《国家公园法》。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遗产保护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堡礁海洋公园法》(1975)是关于海洋公园的基本法,其法律法规为海洋公园的建立、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兰州政府颁布的《昆士兰州海洋公园法》(1990)对相邻海域的保护做了补充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大堡礁的专门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环境管理消费税)(1993)、《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一般环境管理费)(1993)、《大堡礁区域(禁止采矿)条例》(65438+)。澳大利亚关于大堡礁的法律法规非常详细,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风景区,日本颁布了《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城市规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部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体系。日本有关国家公园保护和利用的法规由国家环境局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适用于准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是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制定的,由国家环境局和各都道府县制定。从65438年到0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非物质文化财产保护法》。此外,在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芬兰、挪威等国,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相继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格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科学的保护机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了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思想意识,以及当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利用和改造。这不仅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它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就世界遗产而言,1985 11年6月,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从65438年到0986年,中国开始申报世界遗产,现在拥有33项世界遗产,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中国的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24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但与国外相比,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占国土面积的3.5%,只有51个国家公园占2.07%,日本28个国家公园占5.48%,泰国占6.6%,新西兰占7.7%,台湾省省占省域面积的8.4%,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65438+。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对数量并不多。此外,近年来,我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建设性的破坏。土地的超容量开发和过度利用已经威胁到这些珍贵世界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在当前,我们有很大的责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一)创新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因为投入机制不健全,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性大打折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投资、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管理。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美国每年投入国家公园体系的财政资金相当于1682亿元人民币,而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仅为100亿元人民币,占美国的0.06%。也就是说,美国每年对国家公园的财政投入是中国的1.682倍。2003年,美国的财政投入比1995增长了42%左右,而中国增长了0。2000年,韩国20个国家公园的经费相当于6亿人民币,其中一半是国家投资,其余是门票收入和团体捐款。但在我国151的国家级景区中,国家仅投入10万元,一些地方政府每年还向其景区索要数千万元,从而迫使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扩大景区开发规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公益事业,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因此,国家应加大对遗产保护的投入,确立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吸纳民间资本,从而保证了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设立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人才培养、紧急抢救、宣传、咨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动。国家应制定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对提供救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政策和税收。政府鼓励个人设立基金,特别是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家设立基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还可以从旅游、交通、餐饮等部门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或者以冠名权的形式扩大资金来源。

(2)改革保护管理体制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单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分别由上级许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业务的行政审批权在中央主管部门,财务控制权在地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见表1。∞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中国文化部管理,委托中国美术学院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职能交叉、垂直分割,容易造成条块分割、多头管理。

俄罗斯世界遗产委员会、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意大利文化遗产部是俄罗斯世界遗产的特殊保护机构。因此,为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建立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实行垂直管理。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指导文化遗产地的工作,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和最终决策;同时,理顺地方政府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的责任体系,提高官员依法管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要赋予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统一的内外管理权,特别是必要的执法权。

(三)更新发展理念

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严峻形势,不能因循守旧,为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紧跟时代步伐,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保持特色,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历史文化遗产才能焕发新的活力。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已有近百个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驱动力是将世界遗产视为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山西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的第二年,旅游门票收入从654.38+0.8万元增长到500多万元。黄山成为世界遗产后,旅游收入从几百万元飙升到2亿元;苏州古典园林列入目录五年以来,境外游客平均增长18%,境内游客平均增长12%。相反,这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一些人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错位,强调发展而忽视保护,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承载能力。

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是矛盾的辩证统一。在辩证联系中,它们可以改善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促进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保护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保护的基础。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展示历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功能,不能以破坏遗产、超载掠夺式开发为代价进行。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可以通过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获得收益,壮大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探索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利用,走“保护、开发、利用、开发、保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构筑保护屏障。

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不能以经济价值为唯一目标。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立足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树立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多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正确理念,不仅要关心其旅游价值和经济价值,还要注重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遗产资源的保护,树立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新理念,实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以保护为前提,按照功能分区原则整治错位发展,以生态保护为重点,严格整治超载发展,实现分区定位建设。禁止在文化遗产核心区和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各类培训中心,禁止在遗产所在地周边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度假村,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