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至今出台了哪些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0 4月17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三)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入的调节作用。(5)增加住宅用地有效供给。(6)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和融资的监管。(九)加强交易秩序监管。(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就,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关于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65 438+0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居民住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住房改造的目标任务。

第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国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1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中央财政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可以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应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贴、财政贴息或注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运营或回购。

三、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又转手的,统一征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加大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应用力度,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和推广,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第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有保障。今年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以“限价、竞地价”方式大力促进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高房价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厉查处。对已提供房地产的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两年以上就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的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额低于25%(不含地价)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和土地开发项目。

第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严格制定和实施住房限购措施。1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原则上仅限于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和能提供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一定年限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一定年限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高、上涨过快城市要在2月中旬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实行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楼面价连续超过土地出让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城市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落实情况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从国情出发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炒作和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制造、传播虚假新闻的,要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