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发展

1.法律的历史与发展一、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就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不断上升和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律发展是根据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对法律运行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三,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法律从混乱和冲突到系统、严密和科学,从简单和低级到复杂和高级的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与法律退化不断融合和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点(1)从纵向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2)在横向对比中,法律发展是地方性法律和全球性法律的统一。

(3)法律的发展是不平衡与平衡的统一。第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根据各自特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挤压,可以归纳为:(1)旧中国和日本学者对法律发展进程的看法。

(2)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理论。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维诺格拉多夫将法律的发展史划分为六个阶段:一是图腾法,即处于萌芽阶段的法律;二是部落法;第三是城邦法;第四,中世纪法律;第五,个人主义法则;第六,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根据罗斯科·庞德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和世界法阶段。昂格尔(r?Unger)把法律的发展归结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到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到自由社会的法制;第三个时期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到后自由社会的法律。

2.法律史是什么?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律历史类型理论。

(1)所谓法律的历史类型,就是根据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进行划分。一切基于同一经济基础、体现同一阶级的规律,都将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并不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都一定经历过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是,法律的总体历史发展表明,从奴隶制法律到封建制法律,再到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律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历史类型从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转变。

(3)历史类型法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历史类型法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其他方式

(1)英格兰的缅因把法律分为“身份”法和“契约”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17和18世纪的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和社会化法,后来他又补充说,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Max?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规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规律、实质不合理的规律、实质合理的规律和形式合理的规律。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是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法治);

(5)日本田中程明将法律分为自治法、普遍主义法和管理法。

(6)我国许多学者将法律分为自然经济型法律和商品经济型法律;基于义务的法律和基于权利的法律;人治的规律与法治的规律、专制与民主的规律等。

3.法律的历史与发展I .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就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日益上升和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根据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对法律运行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三,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法律从混乱和冲突到系统、严密和科学,从简单和低级到复杂和高级的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与法律退化不断融合和渗透的产物。

第二,法律发展的特点

(1)从纵向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2)在横向对比中,法律发展是地方性法律和全球性法律的统一。

(3)法律的发展是不平衡与平衡的统一。

第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根据各自特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挤压,可以概括为:

(一)旧中国和日本学者对法律发展过程的看法。

(2)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理论。

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维诺格拉多夫将法律的发展史划分为六个阶段:一是图腾法,即处于萌芽阶段的法律;二是部落法;第三是城邦法;第四,中世纪法律;第五,个人主义法则;第六,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根据罗斯科·庞德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和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把法律的发展归结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到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到自由社会的法制;第三个时期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到后自由社会的法律。

4.如何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历史发展如下:

法,又称法律。从广义上讲,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狭义)、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则、习惯法和其他成文和不成文法。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重要工具。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有些观点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律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平如水。”摸不到的,可以去,永远不去。“从水起,取其平,即法平如水,意为公平。在很多西方民族的语言中,“法”的含义也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对公平正义的看法是不同的,法律只能反映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法是从以阶级为导向的社会规范向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维护全社会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律。它不仅具有调节敌我关系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而且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因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是积极的、革命的,当它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生产关系的相应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的根本变革导致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时,就会导致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类型的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