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为管理与政府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责任重如泰山,这是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都有过历史教训的认识。“质量第一”一直是中国建筑工程管理的指导原则。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参与方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更重要的是,各方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通过环境的改善和要素的完善,以制度的良性高效运行为动力,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6000.0000000000001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把资质准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合起来, 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将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为我国改革新时期的经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建筑中文网)

新时期1建设项目及其管理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大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齐头并进。建设任务的快速增长必然给建设项目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是建设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需要解决的问题。招投标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加强招投标管理活动的质量监督十分重要。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活动质量监督体系,需要结合新时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点。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新的时代,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建筑工程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开放的政策为各路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在我国许多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条件,减免投资税和营业税,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和经营成本;土地的转让和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放宽,使投资者能够期待长期的投资回报;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减少了投资者审批环节的投入;二是为投资者赢得了时间;第三,早生产,早收益,降低了投资者的前期投资风险;第四,从投资的时间价值分析,有效降低了投资成本。高效简便的审批效率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对各行各业的投资者来说都是很好的投资机会。无论企业、个人甚至外商,正是因为这些条件,才把在经济持续增长的中国投资视为发展事业和事业的良好条件,才吸引更多的投资投入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多种投资并存

改革开放政策为各类投资者开辟了广阔的投资渠道。几乎所有领域,如生产投资、建设投资、公共设施投资、贸易服务投资等。,被国有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渗透,包括企业、集体、个人、独资、合资和引进外资,投资主体多元化。应该说,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各有特点。满足和服务各种投资者对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需求是新时期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特点。

(3)多层次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采购、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形成多层次所有者;第二,不同的业主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有不同的要求,施工活动的参与主体也必然不同。比如,对外投资需要国际监理咨询公司、施工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介入,甚至需要使用进口设备和材料,自然形成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多层次建设主体;三是投资渠道广,投资金额差异大。对于不同规模和等级的建设工程,法律规定由不同资质的建设主体承担其任务。

(4)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化

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建设活动的国际化必然要求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化。一是相关管理法规要与国际接轨,至少要有一个中文版本,这也是新时期国际经济一体化为投资者和建设者营造良好建设管理氛围的主要体现;二是向境外投资者和建设者宣传我国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其在建设活动中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应率先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国际管理体制和规则进行建设项目管理,以促进中国建设项目的国际化。同时使国内建设主体熟悉国际建设管理规则,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为实施外向型建筑业做出贡献。

2招投标过程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有其客规规定的内在规律性,是按照建设工程实施的基本建设程序逐步形成的。它从分析和确定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入手,通过各阶段规定的必要的建设活动,达到满足其质量特性和功能要求,从而形成建设项目质量的全部内涵。建设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主要分为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与使用维护五个阶段。各阶段根据各自的任务和内容,在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履行各自的职责,五个阶段的任务全面完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同时,各阶段的质量形成过程及其具体的质量任务和内容是内在相互依存的,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质量活动和结果是建设项目质量形成的必要组成部分。系统、全面地落实各阶段质量形成的任务和内容,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的整体优化。招投标管理中的质量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是施工准备阶段质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阶段质量形成过程的策划和预控,是保证施工主体质量能力和质量的关键。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准入选择的有效机制,是施工阶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树立系统观、综合观、全过程观和整体优化观的有机组成。

对招投标行为进行质量监督是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要求。

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纳入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涵盖所有建设工程。开发区投资工程,无论是个人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还是国有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都属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二是对所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涵盖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所有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无论什么级别、什么国籍,都应接受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是指政府对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和使用维护阶段的质量管理。可行性研究决策和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质量目标的策划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质量的关键。施工阶段是建筑工程产品实物质量的形成阶段,是决策和设计质量策划目标的物化阶段,是实现质量目标的关键。使用维护阶段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维护和提高阶段,是实现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目标必不可少的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目标的实现,影响因素很多,关系复杂,但最关键的是质量投入,而质量投入的核心因素是人的素质和素质。人的群体质量能力和水平,是保证这一关键因素——人的素质的关键,是施工准备阶段招标活动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施工阶段质量要素事前控制的关键环节[3]。这是因为中标人的资质、能力、水平已经确定,人的要素和投入质量的人已经基本确定。是形成工作和过程质量的技术操作者和实施者。提高施工阶段建筑产品质量,首先要控制招投标阶段的质量监督,确保信誉好、质量体系健全、管理水平高、质量保证能力强的建筑企业优先中标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从而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目标的有效实现。

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参与人的资质和质量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主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体系高效运行[1

(2)根据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控制PDCA循环的要求,对投标单位投标活动中的质量监督和审核以及对招标文件中相关质量管理方法和措施的评审是施工阶段质量计划控制和监督的基础,是对投标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确认和评审。

(3)施工前,施工单位质量活动频繁,招投标活动是施工单位质量活动的一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业主的质量行为,更好地落实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有必要加强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业主的质量行为的监管,以保证建设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4]。

(4)通过对招投标和投资活动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更好地了解和检验各施工主体的资质、信誉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方在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以健全的制度保证工程质量,以工程质量提高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以人为本”和“预控”思想的具体体现[4]。

(5)建设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逐步突出质量和信誉的特点,尽快试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按照国际招标惯例实行低价中标的评标标准。由于上述四个特点,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改革要求。我国沿用了十多年的基于预算定额的标底编制方法,必然会受到国际工程管理的冲击。低价中标的标准正在引导招标主体和管理体制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范化方向发展。由于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依赖预算定额的计价习惯,建设主体没有积累自主定价的计价体系,加之招投标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法律不健全,招投标主体素质和能力有限,建筑市场发育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国际一体化的发展。建筑业作为首批开放的行业,应尽快全面实施低价中标的标准。首要的影响就是如何更好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这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风险和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建设主体信用管理混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建设监理服务还没有完全到位。低价中标可能导致质量低劣。因此,实行低价中标,必然会在招投标活动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牢牢把握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誉的准入。真正实现招投标的目的——高质量、低价格、高速度地完成建设项目,真正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提高建设投资的效率。为了适应低价中标的发展要求,必须严格控制招标活动中质量行为的质量和能力,这是防止无限压低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应更加重视招投标中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使招投标市场行为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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