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方式有多少种?
1、证券现货交易证券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交易完成后,立即结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一种交易方式。现货交易的双方是出售证券的持有者和购买货币的持有者。待售证券的持有者希望将他们的证券转换成现金,而购买货币的持有者希望将他们的货币转换成证券。现货交易是在交易后立即进行证券和货币的初始交割,是典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在现代现货交易中,证券的交易与交割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的长短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日期决定。证券的交易和交付日期可以是同一日期,也可以不是同一日期。国际上,现货交易从成交到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天。根据现行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应在交易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交割。如果下一个营业日适逢法定节假日,交付日期将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开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为保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有合理的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括准备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易),证券交易所会规定证券交易和交割的时间间隔。但为了防止时间间隔过长影响配送安全,配送日期主要包括当天配送、次日配送和常规配送。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即交易当天交割;次日交割称为“T+1”交割,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常规交割是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确定的,一般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
在现货交易中,证券卖方必须持有证券,证券买方必须持有相应的货币。交易日期离交割日期比较近,交割风险低。从稳定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现货交易应该成为主要的交易形式。现货交易作为历史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方式,适应了信用体系相对落后、交易规则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是一种比较安全的证券交易形式,目前也广泛应用于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2.证券期货交易广义的期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对应的是现货交易。其特征在于:
1)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期货合约,即在未来买入或卖出证券并进行交割的合约。期货合同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合同。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应当在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规定的金融资产。
2)期货合约的期限通常较长,一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可能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届满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以公开市场价格将合约出售给他人,并转让期货合约项下的权利。因此,在合约期限到来之前,合约持有人可能会因为期货合约的转让而发生一些变化。
3)证券交易所制定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这些证券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格。但是,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在期货合约期限内会发生变化,但期货价格可能接近证券资产交割时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预交易、定期交割、价格独立的特点,买卖双方在达成证券期货合约时无意实际交割证券资产,而是希望在买入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卖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产生“多头交易”和“空头交易”。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是基于对期货价格走势的不同判断而分别命名的,但都属于低买高卖来获利的交易行为。
期货合约到期前,有一个交割期。在此期间,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向他进行实物交割。为了维护信誉和交割安全,证券交易所会为此提供担保,同时要求交割方交存待交割的证券或货币。
3.证券期权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指当事人为获取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买卖或放弃买卖特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形式。期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根据看涨期权,期权持有者有权在某个时间以某个价格买入标的资产,即证券。根据看跌期权,期权持有者有权在某个时间以某个价格卖出标的资产。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看涨期权持有人可以在某一日期买入该证券的实物资产,也可以在到期日放弃买入该证券资产;看跌期权持有者可以在某个日期卖出证券的实物资产,也可以拒绝卖出证券资产并支付保证金。期权交易属于期权交易。
4.证券信用交易关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学术理论很多。一般观点认为,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获得券商的信用,买入证券时由券商提供贷款,卖出证券时由券商出借证券的交易。因此,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交易都属于信用交易B:
1)典型的信用交易一定是保证金交易,即投资者向券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所以信用交易也叫保证金交易。
2)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贷款购买证券或经纪商提供证券出售。据此,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因此证券信用交易也可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证券交易所依法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跃市场、创造公平的市场价格、满足投资者需求等优点。但由于投资风险,需要权衡证券信用交易的利弊,设置合理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赋予证券信用交易适当的地位,才能实现扬长避短的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但这与我国证券交易实践中出现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信用交易是依据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创设的证券交易方式,是合法的,而实践中的融资融券交易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信用交易是以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为基础的,而实践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几乎没有融资融券的性质。另外,信用交易是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的一种方式。而在中国,券商广泛向投资者借入资金或借入证券,属于反向融资融券交易。另外,有些资金和证券是未经投资者同意而借入的,属于非法挪用资金和证券。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法律许可的融资融券是一种非法交易。
在各国证券市场上,除了上述四种基本的证券交易模式外,还有大量的其他非主要的证券交易模式。有的相对独立于前四种证券交易方式,如股指交易,有的依附于前四种基本证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