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的发展历史

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是药物基本不受管制,逐渐形成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体系的时期。

“磺胺事件”——358人肾衰竭,107人死亡。

从65438年到0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强制执行。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毒性试验;药品制造商必须向FDA报告安全信息以获得批准。

美国:

1962:美国FDA修改了其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在开始前必须经过FDA的审查。

1969:要求只有提供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的新药才能获得FDA批准。

FDA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临床试验的法规或指南。

英国:

1963:成立药品安全委员会,1968成立医疗安全委员会。

从1963开始,英国政府规定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并投入市场前必须获得官方批准。

日本:

1967:日本厚生省采取了新药严格审批、药品再评价、药企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等措施。

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90年代,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形成时期。

塔斯基吉试验:1932年,美国对阿拉巴马州的黑人梅毒患者进行了40年的随访研究。即使在20世纪40年代末发现青霉素对治疗梅毒有效后,受试者也没有接受治疗。

20世纪60年代初,一些研究人员将癌细胞皮下注射到年老体弱的患者体内,以观察癌症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扩散。

给智障儿童接种肝炎病毒,观察病情进展,有什么方法保护人类免受疾病侵害。

上述严重违反临床伦理的实验是《赫尔辛基宣言》颁布的基础。

《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规定了涉及人体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是包括人体受试者在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性条件,也是第二个关于人体试验的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赫尔辛基宣言》构成了当今GCP核心内容的基础,即必须将受试者/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具体内容:

1,强调医生的神圣职责,并引用《日内瓦宣言》“病人的健康是我首先考虑的”。

2.说明即使研究干预是临床治疗的一部分,伦理规范也是适用的。

3.明确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4.当受试者无法做出自己的自愿同意时,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版本:

出版于1和18(芬兰赫尔辛基,1964年6月);29日(日本东京,1975 10)改版;第35届(意大利威尼斯,1983 65438+10月)修改;第41次修订(中国香港,1989年9月);第48届会议(南非Siso Moset,1996 10)进行了修订;第52届会议(苏格兰爱丁堡,65438+2000年10月)进行了修订;第53次修订(美国华盛顿,2002年);第55次修订(日本东京,2004年);第五十九届会议(韩国首尔,65438+2008年10月)进行了修订;第64次修订(巴西福塔莱萨,2013,10);

2.2013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对宣言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在细节上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3.新版《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完善了宣言的框架和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了对研究者的要求,明确了国家、研究机构和主办方的义务。

4.对中国的启示:不断修订涉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提出国家保护受试者的义务,探索建立临床试验国家补偿制度;明确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定位,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伦理审查主体。

其他道德声明:

1,悉尼宣言(死亡判定)(1968,澳大利亚悉尼)

2.东京宣言(被拘留者和囚犯)(1975,日本东京)

3.夏威夷宣言(精神病学)(1977,美国夏威夷)

4.国际牙科医学伦理原则(1972,墨西哥)

新技术伦理宣言;

1.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 1997)

2.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关于基因研究伦理原则的声明(海德堡,1996)

3.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布里斯班,1977)

4.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涉及人类的国际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日内瓦,2002年)

美国首次提出了GCP (1977)的概念,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申请人和检查员的责任(1977)、研究者的责任(1978)、受试者保护条例(1981)。

韩国(1987)、北欧(1989)、日本(1989)、加拿大(1989)、澳大利亚(1991)等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和布局了自己的法律。

第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逐步形成国际统一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标准。

1995:颁布世卫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指南。

1991年:“ICH”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后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讨论制定GCP的国际统一标准。

1996: ICH完成了良好临床实践指南(GCP)。

1996年6月-0997年6月,1997年3月,欧盟、日本和美国接受或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用于支持新药申请的临床试验必须按照ICH-GCP的要求进行,而作为参与ICH-GCP制定的地区或组织的澳洲、瑞、加和世界卫生组织也认可这一点。

GCP和临床药理学在中国的发展齐头并进。

1980:北京医学院成立全国首家临床药理研究所;上海、广州、杭州、合肥、武汉、成都等地相继成立了一批临床药理研究所。

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伟、周、钟南山。

1983:卫生部批准医疗单位建立第一批部属临床药理基地(14,后续第二、三批42个基地100多个专业;1998再确认共81临床药物专科)

1985:卫生部在北京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由51名医学专家组成,聘请了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委员7名。

1992派人员参加了世卫组织-GCP准则的最终会议。

1993邀请外国专家来华介绍外国GCP。

GCP研讨会在1994召开,中国GCP起草。

1995成立起草组(李家泰、朱、桑国伟、王福、尤凯),起草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

GCP第一版(试行):1998,卫生部于三月二日颁布。

1999: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成立。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后更名为国家药物临床研究基地。

第二版GCP: 1999年9月1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正式实施。

第三版GCP:2003年9月1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实施。

CFDA先后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以下法规和指导原则: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可办法(试行)》,2004年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2010。

(4)《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

(5)《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

(6)《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2015年4月。

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南(36)

(1)2007年8月23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南。

(2)2007年8月23日: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南。

(3)2007年8月23日:中药和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撰写原则。

(4)2008年9月04日:预防性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

(5)2008年9月4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南。

(6)2008年9月4日: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南

(7)2011 12 08: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8)2012 12 08:《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9)2012年5月15: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0)2012 5月15: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南

(11)2012 May 15:抗菌药物非劣效性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南。

(12)2012 May 15:简单和复杂皮肤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3)2012 May 15: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初始剂量估算的指导原则。

(14)2012 5月15: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南。

(15)2013 12.30:抑郁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6)2015 065438+30 10月: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省略.....)

2015 GCP修改并征求意见。

GCP于2017再次修订(参考ICH-GCP内容与形式)。

GCP第四版:2020年7月1日,由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NMPA)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联合发布实施。

对2020版修订的思考:

1.遵照执行《中国国务院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办发字(2017)42号)。

二是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参考国际惯例,突出问题导向,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责任,符合ICH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

2020版的修订:

2020版《GCP》在2003版《GCP》的基础上,由9000多字增加到24000多字,由原来的13第70章调整为9章83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则要求列入《总则》,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应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出版。

2020 GCP规范主要定义了以下七个方面:

1.细化并明确参与者的责任:

(1)伦理委员会(组成与运作、伦理审查、文件);

(2)申请人(临床数据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外包工作的监督人);

(3)合同外包机构(QA、QC);

(4)研究人员(临床试验授权和监督职责分工);

(5)临床试验机构(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

2、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

(1)特别关注弱势主体,考察主体是否受到不当影响;

(二)接受和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人制定方案时,应当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测计划,强调受试者权益保护;

(4)研究者应注意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和伴随用药;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决定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加强QA和QC;

(2)申请人应建立独立的数据监控委员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监控;

(3)研究者应监督所有研究者执行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来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优化安全信息报告:

(1)临床试验期间研究者和申办者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和要求';

(2)研究者向申请人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SAE );

(3)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报告所有可疑和意外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4)申办者对收集到的单个病例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迅速向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利益相关方报告可疑和意外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5、规范新技术的应用:

(1)电子数据管理应通过可靠的系统验证,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临床试验机构信息系统符合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优先使用;

(3)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应具有完整的权限管理和审计跟踪;

6、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

(1)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药物应当取样保存;

(3)计时记录中应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四)违反临床试验方案和规范问题严重的,申请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体现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管理的要求

(1)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管理应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2)研究者应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可疑和意外的严重不良反应;

对药物临床试验国家监督评价的思考

1.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标准要全面、科学、实用,标准要及时修订。

2.实行最严格监管:严格接受审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和药品再注册。

3.实行最严厉处罚:落实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企业主体责任,严惩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执法结果公开工作。

4.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监管中的拖延、不作为、乱作为,要严格监管问责。

2015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2015 1。

2.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南(已发布),2065438+2005年8月。

3.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65438+2005年8月。

4.疫苗临床相似性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65438+2005年9月。

5.《中药新药临床研究通则》等四项技术指导原则(已发布),2015 11月。

6.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2015 11月。

7.药物临床试验一般考虑(征求意见),2015 12。

2016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

2.国务院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2065438+2006年3月。

3.《国务院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意见》,2065438+2006年6月。

4.CFDA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法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65 438+06 . 8。

5.C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修订稿)(2016-12-02)

6.CFDA“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核查指导原则”意见(2016-12-21)

2017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CFDA关于鼓励临床试验管理创新改革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7第53期)(2017-05-11)

2.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7-06-09)

3.C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08-04)

4.C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7-10-23)

5.C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10-27)

2018至今发布的法律法规

1,NMP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检验要点和判定原则》2018-11-1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药品稽查专业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2019-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06-29由2019-12-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由2019-12-01实施。

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1-22)于2020-01年7月颁布实施。

中国CFDA加入ICH成员组织。

蒙特利尔时间2018年6月1日上午9:30,ICH 2017第一次会议就CFDA的申请进行了闭门投票,最终宣布同意CFDA加入。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市政府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

2.加入ICH意味着中国药品监管部门、医药行业和R&D机构:

(1)将大幅提升创新药国家评价水平;

(2)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准则将逐步转化和实施;

(3)将积极参与国际新药审评和审批规则的制定;

(4)促进国际创新药物尽快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5)提升国内医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GCP规范要求:临床试验中的各方应明确其职责并建立质量体系。

GCP的共同目标:保护臣民;确保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