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诞生
中国安全生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建国后才逐步走上正轨。新中国成立50年来,中国安全生产立法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成就。纵观50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初期(1949 ~ 1957)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同一纲领》明确规定,“保护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改善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设备”。第一部宪法1954对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工时和休假制度也有明确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工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工厂安全卫生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后被称为“三大法规”。建国初期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2.调整期(1958 ~ 1965)
1958下半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决策失误,无视科学规律,不计后果地冒险,只注重生产,忽视安全,安全设施大幅度减少,从而导致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伤亡事故高峰。1961实施“调整”政策,安全生产立法步入正轨。在此期间,中国先后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立法。安全生产检查由一般性检查发展到专业性、季节性检查,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有了明显发展。
3.期间(1966 ~ 1976)
经过三年的调整,刚刚有所好转的局面被十年动乱的开始所破坏。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被批判为生存哲学,安全生产立法停滞不前,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松懈,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次事故高峰,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到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恢复发展时期
(1978 ~ 1990)1978二月召开的中国生产者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整顿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央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批转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厂矿加强劳动。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要认真执行《工厂安全卫生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职工伤亡报告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颁布,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刑法)对生产安全犯罪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支出渠道,禁止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导,都作了明确规定。1987 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人治疗办法的规定》,规范了职业病管理,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很大发展。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法律或法规。
5、逐步完善期
(1991年后)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 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75号令),严格规范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保护劳动者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加强对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先后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具体量化标准,是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在体系内容和立法质量上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在后来通过的宪法和劳动法中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基本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和延伸。比如,调整对象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局限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