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和上报工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房产、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第二章保护范围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核心保护区。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东起新华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柴家沟,北至涡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是:花戏楼、南京巷钱庄、北京庙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地区;百步街、油子巷、茅浦街、南靖巷、鸿基桥、大同巷、老砖街、里仁街、犹大街等古民居、老店集中的区域;

(二)历史城区是指东起蒙城路,南至立新路,西至杨过路,北至和平路所围成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是:古地道、华祖寺、道德宫、城中穆斯林古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地区;人民北路、板楼、草巷口、夏侯巷、李文巷、滑轮弯、薛雪巷、薛佳巷、刘虎街等古街巷;古城墙遗址;文物、历史建筑、老店、古宅、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旧址等。;

(3)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主城区内除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城区以外,以文物为依托,反映其历史时期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是:曹石宗墓、唐王岭等历史景区;曹操、华佗、花木兰、陈抟等名人故里的环境风貌;雪阁塔、江宁殿、八角台等文物古迹;涡河景观带等河湖文化景观。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保护列表的范围包括: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和历史文化风貌;

(2)历史建筑;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厅堂、钱庄、古宅、老字号、古树、古井、古酒窖池;

(4)传统地名;

(5)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且建成时间超过50年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a)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

(二)具有建筑艺术价值;

(3)体现科技价值;

(四)具有价值的其他特征。

建成30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对没有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