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5修订)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名城公共设施的管理;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名城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城市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城市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目标;
(二)保护的原则、范围和内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
(六)视线走廊内建筑的空间尺度和高度控制要求;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和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给排水、供气、防震减灾、公共消防、绿地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本条例和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华兴路以东;南至卫城南路;西至花梦路;北至文学街。
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外,环城东路以东;南至蔡阳河;西至红河园路;北至小河桥河。
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保护规划区。
具体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修复、重建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房屋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6米,从屋顶不得超过8.5米;屋顶采用全青瓦坡屋顶;房屋外部装修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材,颜色以黑、白、灰为主。
(二)毗邻街道的第一医院的修缮和重建,采用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第十七条建筑控制区内修缮、改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屋顶采用青瓦坡屋顶;房屋外部装修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以黑、白、灰为主色调,整体风格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在核心保护区毗邻一侧修缮、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第一医院的楼层不得超过两层;房屋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6米,从屋顶不得超过8.5米;房屋为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全青瓦坡屋顶,外观和色彩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一致。
(3)改建和新建建筑:核心保护区边界外50米范围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包括跨越边界50米的建筑,建筑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14米,从屋顶不得超过16.5米;其余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六层,建筑高度从地面至檐口不得超过22米,至屋顶不得超过24.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