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名城重点保护对象为:明清古城风貌、棋盘格街巷格局、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水系、传统民居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第四条名城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名城的城市功能主要是居住、餐饮、商贸、旅游以及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保护和管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名城公共设施的管理;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名城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城市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城市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目标;

(二)保护的原则、范围和内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

(六)视线走廊内建筑的空间尺度和高度控制要求;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和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给排水、供气、防震减灾、公共消防、绿地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本条例和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华兴路以东;南至卫城南路;西至花梦路;北至文学街。

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外,环城东路以东;南至蔡阳河;西至红河园路;北至小河桥河。

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保护规划区。

具体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修复、重建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房屋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6米,从屋顶不得超过8.5米;屋顶采用全青瓦坡屋顶;房屋外部装修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材,颜色以黑、白、灰为主。

(二)毗邻街道的第一医院的修缮和重建,采用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第十七条建筑控制区内修缮、改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屋顶采用青瓦坡屋顶;房屋外部装修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以黑、白、灰为主色调,整体风格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在核心保护区毗邻一侧修缮、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第一医院的楼层不得超过两层;房屋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6米,从屋顶不得超过8.5米;房屋为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全青瓦坡屋顶,外观和色彩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一致。

(3)改建和新建建筑:核心保护区边界外50米范围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包括跨越边界50米的建筑,建筑高度从地面到屋檐不得超过14米,从屋顶不得超过16.5米;其余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六层,建筑高度从地面至檐口不得超过22米,至屋顶不得超过24.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