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演变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本是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交流。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也日益发展。

12世纪前后,欧洲海上贸易中出现了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这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

后来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长期以冲突规范(见冲突规则)为主,适用于普通国家的民法或商法。

20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法关系越来越频繁,援引某一国内法以冲突规范进行调整的方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

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规范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

1926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成立,这是一个以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

这些都促进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和复杂性也有所发展和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许多条约似乎直接调整了其双边性、区域性和世界性的实质性,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1962年9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国际法学会主办,在伦敦召开了讨论国际贸易法的会议,为国际贸易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966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在大会下设立一个机构,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是通过促进公约、惯例和商业条款的编纂,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

自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