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监督
(1)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概念招投标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和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2)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使招标投标工作“有法可依”,也是为了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施,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实施。
(3)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监察执法权只有在法律赋予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即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②行政监察执法权必须依法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或责任。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权力,不依法行使权力,放弃应有的责任,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得违背法律主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应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符合“依法行政”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贯彻这两个基本原则,就是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在招投标领域,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招投标管理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符合招投标发展的客观规律。
(4)依法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真正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平、错误和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效率。第四,有利于廉政建设和消除腐败。
2.加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1)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地方规章制度的完善,各地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细化。但随着新问题的出现,新漏洞的钻取,就要“与时俱进”,瞄准新的。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事后跟踪制度,从法律监管程序向法律监管实质转变。在控制论中,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更多的是注重事前和事后的过程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和全过程控制。
招投标监管工作满足于法定程序,甚至监管工作固定在从开标到评标的程序上的现象相当普遍。相关部门的监督人员只在开标会召开时到现场,按照规定程序观察投标各方和评标专家的“表现”,直到投标结果出来。只要“业绩”没有瑕疵,监督任务就完成了。至于招标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服务人员在活动前后的异地个人活动,不屑于管。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违法犯罪的特点,招投标监管工作应深化和规范。首先,监督机制要提前介入,向后延伸,监督要贯穿项目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其次,要扩大监管范围,将监管从场内推向场外,实行内外并重、内外互动、内外融合。
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实施中的争议、纠纷和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可以根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历史情况来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二是可以总结问题的经验来指导今后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实很多争议和纠纷都是当时招标过程中留下的隐患。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消除了这些隐患,显然可以大大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出现。
(三)完善工程招标担保制度工程招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市场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一是容易造成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导致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的规避。如前所述,投标人违规,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以合法形式“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项目”、陪标、围标、抬标、串通投标等。
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不正当竞争。目前,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追究和处罚,或者追究和处罚的成本过高。
工程担保这一全新的经济手段的引入,将促进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身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责任更加明确、有价值、可量化。从而改变项目管理中责任不清、扯皮的现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素质,帮助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