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对拐卖儿童是什么态度?
在汉代,拐卖与群盗、偷杀、盗墓等重大犯罪一起被提及,并被判处死刑(斩首分尸)。后世的立法基本沿用了这样的规定,只是处罚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少数人、卖者为奴婢,绞之;对作曲家来说,它流淌了三千里;那些是妻妾后代的,也不过三年。”《元史·刑法志》记载,官民犯“窃盗、伪造珍贵纸币、轻微贩卖人口、放火烧坟、强奸等死罪”,一律交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眼中并不文明的元朝,稍有贩卖人口,就是和制假、挖坟、放火一样大的罪行。
至于买被拐男孩做自己的后代,在中国古代也有。前面提到的《唐律》规定,罪名只有“三年”,远比把他们当奴隶卖了轻。但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并不常见,中国古代处于农业社会,宗法观念很强。因为中国古代没有人口控制政策,多民族杂居,如果一个人没有孩子,大部分都是被家庭收养。俗话说,家里收养的男孩多,没必要买一个搞不清楚自己从哪里来的男孩,所以家里长辈很难同意。
古代朝代惩治拐卖人口,一定要明白,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个人权益不平等,因身份而有差异,所以被拐人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的处罚也不同。绑架别人家的奴隶,在政府眼里和偷卖别人的财产不是一回事。如果拐卖“情人”——也就是一个自由人去做奴婢,就相当于贬低了一个人的身份,失去了自由,所以处罚特别严重。比如《大明法》规定拐卖的是别人的奴婢,比拐卖情人还轻。按照这个法理,窦和香菱都是被拐卖的良家子弟,人贩子犯了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