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方式,用什么代替两个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纪委和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协同工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下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督、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反腐力量会更集中,反腐覆盖面会更广,纪委和监委的责任会更重,我们的工作会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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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
"我们决定将于建军羁押在杭州市看守所."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我国首例留置案件发出的留置令。第一次使用的留置权顺序没有范式可循。如何规范创作,着实让办案人员费了一番功夫。
“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为了赶上进度,我们没有忽视程序和规定。”啃完山西“留置第一案”这块硬骨头,办案人员这样回忆...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冻结、移送、查封、扣押、搜查、检查、鉴定、拘留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最引人注目的措施之一,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
参考数据
央视-聚焦监察法草案中的“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