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时代是不同的,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在舜禹统治时期,许多关于刑罚的习惯得到了确认。《尚书·顺典》载:“象受典刑,五刑失。鞭为官刑,扑为教刑,金为赎刑。灾若赦,贼必惩。秦仔!秦仔!只有刑罚是慈悲的。”

《史记·吕行》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刑罚方式是这样解释的:“苗人用神刑,怀为王刑。”。据《后汉书·刑法》记载,“(于)以德肉刑”。

2.夏朝:莫、莫、莫、公、大碧五大刑罚体系逐渐确立。

3.商朝:刑法严苛。潘庚规定“我若倒霉,我就不敬。一会儿遇到强奸,我就毁了。”。除了砍头,还有其他的死刑方法,比如剁、防腐、烧、切心、割掉、捡拾。

4.西周:监禁、拘役等刑罚。以借土制度和甲士制度的名义,形成了作为五刑补充的赎刑和流放制度。这一时期是奴隶制惩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五刑仍是主要刑罚,残酷性不变。商鞅被处死时,用的是车裂刑。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有了新的变化,主要包括刑、杖、徒、流放、肉、死、辱、济、株连八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附加刑。秦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7.汉代:刑罚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上书废除体罚,开始改革刑罚制度。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表扬信的数量。改革后,除死刑外,仍有鞭刑,但宫刑不变。至此,汉代的肉刑包括宫刑和右脚趾截肢。

关于监禁,汉初采用秦制。但是汉代有明确的一句话。此外,汉朝还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罚金、边徙等刑罚。除此之外,还有监禁刑,这是一种禁止官员拉帮结派,终身禁止官员及其亲属为官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