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的议会与政党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

民国元年,《临时约法》确立的内阁制(国官制),既是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派防范袁世凯的需要,也是当时同盟会主要领导人之一、《临时约法》草案的设计者宋的体现。长期以来,认为民初内阁制旨在防止袁世凯专权的观点已有定论,但并不清楚内阁制是否也是宋一直奉行和实践的国体政治理念。[1]本文希望对民国初年内阁制与宋政治理念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清晰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和梳理其与防止袁专制权力之间的离合联系,使人们对民国初年复杂的政治发展史有一个更深更全面的了解。

一个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军民,须经参议院同意。”第五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官员应在临时总统提出法律、颁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时会签。”[2]规定中华民国行政体制采用责任内阁制。袁世凯继任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后,与民国第一届唐内阁因代理权限问题频频发生分歧。不久,袁与唐在是否任命王之祥为直隶总督的问题上终于发生了冲突。结果,被迫辞职,内阁改组。袁世凯就这样迈出了毁约的第一步。有鉴于此,大多数史学家都看到了内阁制对民初袁的预防作用。问题是,这虽然可以说明临时宪法的制度是有先见之明的,但也意味着临时宪法中关于中华民国行政制度的基本规定是足智多谋、量身定做的,缺乏宪法理论渊源和* * *制度的现实基础,这就暗示了袁世凯破坏了宪法。这样的历史解读其实是片面的。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1911)于2月7日在宋撰写的55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的基础上修改的。宪法中规定中华民国行政体制采用内阁制,不仅是因为当时南北会谈逐渐形成,袁世凯将出任临时大总统,也是因为宋一直主张责任内阁制。宋是当时同盟会继孙中山、黄兴之后的第三任领袖,其政法知识在革命派中首屈一指。宋在日本留学期间,研究了欧洲和日本的议会制度和国体,翻译了英、美、德、日等国的许多宪法或法律。在充分了解和比较研究西欧国家和日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他最终认为中国应采用内阁制。宋代创制的《临时契约法》自然应该反映这一政治理念。

武昌起义,百呼应。在革命党人设计民国新临时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时,宋主张建立责任内阁制。宋以责任内阁制为民国政体形式的政治主张,与辛亥革命后是一致的。1911年10年10月10武昌起义后,宋、黄兴、田桐等十余人于10月28日10到达武昌。黄兴掌管军事,宋掌管政治。主要致力于修改唐华龙等立宪派于10年6月提出并由军政府公布的鄂州宪法。《鄂州条约法》完成于10年底至110年初,于18年2月2-6日在革命报刊《人民日报》上发表,题为《民国鄂州条约法与官制草案》。宪法第四章,政务院议员,有内阁制设计的样子。65438年2月3日,由雷奋、马、王起草的《临时政府约法》公布。纲要对政治制度采取总统制,相关法规不健全。因此,当65438+2月11在《人民日报》发表时,宋作了特写评论对其进行了批评。因此,他与马等人结怨,日后矛盾进一步加深。65438+2月10,宋从武昌出发,向本宁、沪方向进发。宋在上海的江苏教育会上会见各省代表,极力劝说各省代表同意“决定全国统一,成立责任内阁,并在武昌设立政府”〔3〕马伐宋,欲立黄兴为元帅,欲为丞相。65438年2月26日,孙中山回国到达上海的第二天,同盟会在上海的领导人黄兴、宋、陈等下午在哈尔滨花园设宴款待孙中山。“在宴会上,英国学者柯强和迟钝的小商人让宰相成为大总统,用不同的方式向代表们示意。”晚上,当在总理府团聚讨论政府组织计划时,孙中山和宋之间出现了分歧。“宋敦初主张内阁制,丞相坚持。他强烈建议布朗特·楚取消这个提议,这个提议还在讨论中。[4]孙中山反对的理由是:“内阁制并不使国家元首在平时产生政治上的震动,因此首相向国会负责肯定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为唯一相信建议的人重新建立辩护制度的法规。我也拒绝接受别人的意见,假装成一个神圣的疣,以此来拖延革命计划。”[5]因此,在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当孙中山要求黄兴、宋出任内阁总理时,黄、宋均表示无此意。

上海会议结束后,等人从上海回到宁。6月365438+2月31日晚,根据黄兴带来的孙中山意见,各省代表开会讨论修改一个月前11各省省长代表会议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宋、、居正等人随即对临时政府组织法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关于内阁制,修正案中原大纲第十七条是“改为国家成员执行政务。临时总统发布与政府事务有关的法律和命令时,必须会签。”[6]修正案通过后,由于修改后的大纲中有一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可以不经参议院同意,自由制定正式条例,宋为内阁总理大臣的话一时流行开来。马等许多人认为,既然官制条例是临时大总统自由制定的,总理一职就可以随时设立,而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交换,宋随时可以被孙中山任命为总理。因此,把宋朝提出的《临时政府大纲修正案》中的内阁制等条款误解为自私自利。宋对此感到“百口莫解”。〔7〕民国元年,1,1,孙中山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第二天,各省代表再次开会,决定修改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江苏、浙江、安徽、广西、福建四省代表认为前一日会议代表人数不足10省,而且是“夜间进行”,但“前一日决议后提出修正案”,删除了关于国家官员副职权限的规定,在临时总统制定官制和任免官员的权限中增加了“须经参议院同意”一句,恢复了原大纲的有关规定。[8]宋的内阁制建议在1912年6月2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纲修订案》中未被采纳。

这种情况对宋产生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在参议院讨论通过临时政府短期内阁官员名单时,孙中山提名宋为内务部部长,但“宋因主张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失去代表们的信任,多数人反对。”[9]1965438+2002年2月初,应孙中山的要求,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立法院,以宋为院长,汇编了临时政府所有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此,丢掉了宋的马,得以发挥他的长处,实践他的主张。1965438+2002年2月7日,参议院召开会议,起草临时宪法,讨论总统制或内阁制等问题。”为此,孙中山邀请同盟会成员和干部与他讨论,总统府秘书长胡和法制局长宋持不同意见,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经国父决议,确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民’。11日将由临时政府公布,共7章56条。中央政府沿袭法国内阁制,特别重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10]在《临时约法》修改进程之初,参议院否决了宋为首的法制所(局)送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作为修改《宪法》的“参考”,原案拟采用总统制。但是,随着南北会谈的逐步推进,袁世凯很快就会继任临时大总统。在修宪方面,元老院以宋最初起草的《参考草案》的内容为基础,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是确立了国家行政权的内阁制。由此,宋在《临时约法》中的思想和主张经历了一个从排斥到吸收的过程,而宋在盟中的政治设计也经历了一个从论证到赞同的过程。虽然,参与这一转变的人们出于不同的原因接受了宋的观点。

从另一个角度看,主要是权力结构的关系,临时合同法中设置的内阁制并不完善。临时条约中的内阁制企图取英国内阁制和美国总统制之长,更像当时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但当时法国政府内阁在议会和总统面前是“一仆二主”。两位大妈难以为女,所以内阁更换频繁,长则两年,短则几天。然而,宋对民国政府制度的设计当时并没有看到这个问题。宋对建立在议会制基础上的内阁制情有独钟,并从自己对政体的认识出发,不偏不倚地提倡和推行内阁制。唐辞职后,宋等同盟会阁员坚决辞职,宋以后在参议院推动国民党的形成,参加第一次议会选举,都体现了宋的政治追求。

宋提倡内阁制,其中一个障碍就是他自己。以宋的地位和学识能力,很容易让人觉得宋是在为自己的成名铺路。章太炎在准备推举孙中山当大总统时,曾说:“升大总统,以德兴,宋以才兴,汪精卫以德兴。”[11]章太炎还在19112月10日发表了《宰相不适合宋》的宣言,认为“至于内阁的设立,臣下应首倡之仁,可视为奴才。[12]当时由于张的“革命军兴起,革命党消失”等言论,已经脱离了孙中山同盟会的大多数人。因此,张的宣告使宋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胡在他的自传中曾透露人们对宋的不满和怀疑:“布朗特第一次在日本生活,他对政党的艺术相当熟悉。他强调内心的强大,在外面又结交了赵、张、唐华龙、熊希龄等。立宪派乐此不疲,宋的名声一下子就起来了,于是张就做了。但最终,因为党员的原因,克强不敢夺取领袖的位置。起初,他想成为总统和总理。甚至他不得不服从党的讨论,但他仍然主张内阁制。”[13]就内阁制与宋个人进退的关系而言,胡的话很重,透露出宋的“之心”。但这样的联系和指责是不成立的。宋在1911十月初为湖北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法律与官制草案》中已经设计了内阁制。第四章“行政委员”条款第39条规定:“行政委员在总督颁布法律和其他行政法令时,应签署自己的姓名。”[14]显然,不能由此推断宋有做湖北“内阁总理”的意图。

对于此类小道消息的嫌疑,宋曾在2003年3月1915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长文《答匿名驳》中坦陈心声,并如实为自己辩护:“世人诬告总理我们运动已久。虽然与我无关,但我真的不想争论,也因为这件事。你的妻子渴望成为首相是邪恶的吗?但不是笑,我真的不明白。既然国家是* * *和政治,每个人都要负责任。怎么会有人自信有能力,愿意为国家承担最大的责任?这个国家应该欢迎他们。.....人若能自信,倒不如各尽其责。世人只问有没有这个能力,不能说有这个野心就不合适。我们很惭愧自己没有这个能力,也不想当这么大的责任。我们对自己的野心只字不提。我们真的希望以后能成为这样有担当的人,也希望大家都有这个希望,但是废道就听不到了。”[15]宋之所以不避讳流言和猜疑,在民主政体的行政体制上坚持内阁制的形式,源于其自身的政治理念。

首先,宋认为内阁制是一种限制性的责任制。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政治变革将是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的“一个倾向民权的宪政”。这种政体在当时世界上有两种具体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美国的总统制,一种是法国的内阁制。宋曾赞同总统制,但经过思考和研究,他转向内阁制。因为在宋看来,“如果内阁不好,是可以改变的。如果总统不好,那就好办多了。如果有必要让它变得更容易,它将动摇这个国家。”我们不走总统制,走内阁制。”[16]由于民主政体与过去的威权政体相比往往相当不稳定,宋想把“责任”约束带来的不稳定限制在一定程度,“主张政府由政党组阁,负起责任,所有的总统命令都不需要内阁成员会签,必须由内阁成员起草,这样总统就处于一种不负责任的地位,以确保他的安全。“[17]这是为了让政府“负起责任”,在不引起大的政治动荡的情况下,轻易被议会抵制,寻求政治动态稳定的缓冲平衡点。

其次,认为宋的责任内阁制必然导致良好的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因为责任内阁只能由议会多数党推出,才能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反过来又必然导致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的发展,使议会有权,政党有为。因为民国初年“混编,脱离各种柜子”的弊端,不必赘述。因此,宋以英国为例说明“我们提倡责任内阁制,但我们特别希望这种制度能够实现。如果要实现这一制度,显然宪法的首相将由众议院推出,而封面必须使在国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织完整的政党内阁,这样完整的政党内阁才容易成立。”因此,我党主张在宪法中由众议院推举首相,以利于建立负责任的内阁。"[18]这种政治权力的竞争方式和理论脉络是,人民加入政党,政党竞争议会,议会竞争内阁,形成民主与政治有序的权力竞争。宋对民国政党政治的期望是“一国政党之兴盛,只适宜两大对抗,不适宜小集团分家。“[19]即既不是多党制,也不是一党制,而是两党制。1912年8月,同盟会、统一党、* * *进步党等党派并入国民党,正是为了克服当时党派众多、意见不一、纵横融合、秩序混乱的局面。宋在合并声明中宣布,各方合并是为了“从事中华民国建设,以金逐渐为宪政国家的政治中心力量,顺应政党成为大集团的原则,以唤起一国只应面对两大对抗的理念,使之得以实行。”[20]这一宣言显示了宋对现代政党政治应该如何运作的远见和期望。

第三,辛亥革命起源于地方,民国初年各省呈现“独立”分离趋势,而内阁制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重新整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早在宋留学日本时,日本《国民报》的一名记者就曾与孙中山、宋就中国革命是否会分裂中国的问题发生过争论。宋认为,革命既然成了国家大事,“为什么不能统一呢?”但是革命之后,中央政府的权威骤然下降,出现了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中华民国新的国家结构是采用联邦制还是单一制,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宋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我们党并不特别主张在宪法中采用单一制国家制度,力求实际引用单一制国家的精神。”[21]当时唯一可取的单一国家体制的行政体制和政府模式是法国的内阁制。因此,在宋看来,内阁制是避免国家分裂和动荡,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必由之路。这可以说是宋坚持内阁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宋的责任内阁制度也希望排除旧官绅的影响,使政权掌握在同盟会和国民党的“党内阁”手中。辛亥革命后,新旧势力在政权中混杂兼容,* * *与政权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和危机。早在组建临时中央政府初期,宋就想削弱旧官僚李的影响。随后,在袁世凯和李分别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宋为在国民议会中组建“完整的党内阁”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代表国民党提出的政纲中,要求内阁承担责任。首相由众议院介绍后,“其他国务官员将由首相组织,无需国会同意。”[22]

宋提倡责任内阁制并非没有防范和制衡袁世凯的意图,这一意图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南京元老院讨论如何用契约法阻止袁世凯时,又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央“掌权者”的专制野心可以用分权来阻止。胡持此观点,并与宋进行了争论,这在他的回忆录中有详细的记载。人们怀疑胡的想法是否可行。因为,首先,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中央集权的,地方区域和建制因变化而反复调整。有很多省份没有完全的胜利,不足以和中央抗衡;其次,辛亥革命本来是为了避免民族分裂、亡国灭种的灾难,以富强国家作为革命的法理基础之一,分权不力就成了地方割据。当时的波兰、奥地利等国,因为地方统一,不是亡就是弱;日德意因统一而强大,其经验教训足以警醒国人。对此有很多评论。所以革命者不可能为了制约袁一家而去试验地方分权自治的政治后果和责任。第三,从当时的实力对比来看,同盟会的地方势力仅在粤、湘、赣、皖四省,即使分权自治,同盟会的地方势力也不足以制约袁的军事力量。因此,宋认为,胡害怕中央集权可能导致“掌权者”的专制野心:“你只是怀疑袁的耳朵。如果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总统的政治权力将微乎其微。虽然他雄心勃勃,但他将不得不在没有各省监督的情况下服从它。”[23]由此可见,宋的责任内阁制可以抑制袁世凯中央集权和独裁的企图。正是在这一点上,宋和孙中山有着相同的想法。

然而,孙中山对政治学的功能、作用、意义和理论基础的看法与宋有很大不同。当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割让给袁世凯时,许多革命党人都在想:“你想知道今天傅园家的缺点吗?回顾他一生的历史,只是一个任性的小人耳。.....彼德盖乘机偷情,舞自得意。”[24]反对孙中山让位给袁。因此,孙中山把内阁制作为防止袁世凯背叛民国和专制野心的重要措施。“各尽所能”的理论,只能归于某些革命派,如孙中山,而不能推广到整个同盟会,尤其是在宋建议下公开成立的国民党。后来孙中山并不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是民国民主政治行政制度的主要建构,孙中山著名的“五权宪法”的政治设计中也没有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度的问题并没有在日后“护法”“保家”的军事行动名义中明确提出。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五权宪法”发表演讲,说:“南京制定的中华民国法律中,只有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民’是同盟会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同盟会的意思,故同盟会不负责任。”[25]

在宋看来,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仅对民国时期巩固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发展议会政治和政党政治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可以对作为行政首长的总统和总理的权责关系进行制度化的相互规范和制约。宋把国家的行政权归于内阁,其定位不是谁当总统谁当总理,而是总统和总理这两个职位的权责界定。宋虽然掌管内阁制,立志做宰相,但他认为这与其说是一场权力斗争,不如说是一场政治实践,并坚信自己在道德上是清白的,公正的。宋在内阁制中的进退,在参议院中加强国民党的努力,以及在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前的竞选活动,都是以此为基础,出发点遵循宪政理论。在第一次国会选举中,宋在各地的演说中真正批评了袁世凯政府。但在宋看来,这应该是政治上不同政治势力之间正常的攻击和竞争。1965438+2003年3月20日,宋在上海火车站被袁世凯派来的刺客枪杀,原因是他主持的改组后的国民党在赢得中华民国第一次议会选举后北上。正是因为这种天真的心态,他对是谁干的感到不解,喃喃自语:“谁要杀我?”好几次。宋身负重伤,生命垂危之时,指示黄兴岱在给袁世凯的电报中作了忏悔,并嘱托:“今国家基础不固,人民幸福不增。如果你放弃了,你会带着仇恨死去。藤井总统真诚公正,尽力保护民权,让国会确定一部不屈的宪法,虽然死的那一天还是犹豫的一年。”[26]他的字里行间充满了哀怨和善意,表现了他对国家和人民的赤诚,对自己政治理念的不懈追求。孙中山在给宋的讣告中说:“为宪法流血的第一人是公正和真实的。”宋遇刺,正如舆论同时对民国民主前途的担忧,不仅意味着宋个人的悲剧,也是民初* * *和政治现代化努力的悲剧。这一政治现代化进程从此进入急剧下滑的通道,很快转入一个长期“枪炮”的时代。